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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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公司無財產時,符合條件的,申請執行人巨額申請追加未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那么,當該股東為法人股的,能否再追加法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最高院在《甲集團有限公司、乙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執行程序中,被追加的股東為法人的,不能再穿透追加其股東為被執行人;多重股權結構下,追加僅限法定情形且一次為限。
裁判觀點簡析
(一)追加被執行人,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
《變更追加規定》第17、18條僅允許追加“被執行人公司的股東”(未出資/抽逃出資),未規定可追加“股東的股東”。執行程序是對生效裁判的延伸,不能超越法定范圍擴張責任主體,否則違背“審執分離”原則。
(二)法人股東被追加后,責任獨立,不能追溯上層
甲集團作為法人,被追加后自身成為被執行人,責任范圍限于其未出資部分。其股東與原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均無直接法律關系,未經實體審判,不得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判令其承擔責任,否則剝奪其答辯、上訴等訴權。
(三)多層穿透,會導致責任無限擴張
若允許層層追加,理論上可無限追溯至實際控制人,打破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嚴重背離公司法基石,也會導致執行程序混亂、濫用。
實務誤區:這些想法都錯了!
誤區1:只要未出資,就能一直往上追
錯。追加僅限“被執行人→其股東”一層,不能“被執行人→法人股東→法人股東的股東”多層穿透。
誤區2:一人公司可以直接穿透到股東的股東
錯。一人公司可追加其唯一股東,但該股東是法人時,仍不能繼續追加其股東,除非通過另案訴訟證明其人格混同。
誤區3:執行不行,還能再提執行異議之訴
錯。執行異議之訴針對的是“追加股東”本身,不能通過該訴訟追加股東的股東,實體責任需另案起訴。
正確維權路徑:執行+訴訟,雙管齊下
(一)執行階段:僅追加一層股東
被執行人無財產→追加其未出資/抽逃出資的股東(含法人)→該股東無財產時,執行程序終結,不得繼續追加。
(二)實體訴訟:另案追究上層股東責任
若有證據證明法人股東的股東存在未出資、抽逃出資、人格混同、協助逃債等情形,需另行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之訴,通過實體審判勝訴后,再申請執行其財產。
周軍律師提醒:執行程序禁止多層穿透,法人股東的股東不能直接被追加;上層股東責任,需另案實體審理。因此,遇到多層股權結構,不要盲目申請穿透追加,應先固定上層股東違法證據,通過另案訴訟實現債權,避免程序違法、耽誤維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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