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趙曼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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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經過
網店老板曹先生收到顧客陳某的“僅退款”申請,由于已發貨,曹先生拒絕了“僅退款”,希望陳某能“退貨退款”,不料遭到了陳某的一連串報復。陳某先是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又在曹先生的多家網店惡意下單,每次下單數量從幾十到幾百件,金額從幾千元至上萬元不等,一旦發貨,陳某就會申請“僅退款”。曹先生陷入了“發貨虧本、不發貨違規”的兩難境地,于是向陳某支付5000元“和解費”。擔心再次陷入這類困境,曹先生最終報警求助。經查,還有其他商家也遭遇了陳某的層層套路。陳某共針對900余家網店,惡意下單2700余次,累計下單金額達到1000余萬元。
二、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中的“其他方法”是一個開放性表述,在電子商務高度發達的今天,“惡意下單、強制僅退款”本質上與“切斷電源”、“堵塞大門”無異,都是通過制造運營障礙來達到破壞目的,完全可以被“其他方法”所囊括。
上述新聞中:1.陳某實施了典型的“其他方法”破壞行為:他沒有揮錘砸毀倉庫,而是通過濫用平臺“僅退款”規則、惡意投訴等“軟暴力”手段,致使商家陷入“發貨虧本、不發貨違規”的兩難境地,可能直接導致商家生產經營活動的停滯和紊亂;2.傳統觀念認為破壞生產經營罪保護的是“機器設備、耕畜”等有形資產,但在上述新聞中,陳某破壞的是網店的正常經營秩序、信用評價體系以及資金流轉鏈條,這同樣屬于法律應予保護的“生產經營活動”;3.陳某絕非出于正常的消費目的,其明知自己的惡意下單和“僅退款”行為會導致商家虧本或違規,卻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4.陳某系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一般主體要求。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立案追訴標準(一)》第34條,該司法解釋明確了刑事立案標準,上述新聞中①曹先生被迫支付的5000元“和解費”及相關運營損失;②陳某累計惡意下單2700余次,涉及900余家網店,累計下單金額達到1000余萬元。陳某任一情節都符合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案標準。
三、法律規定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破壞生產經營罪】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三十四條 [破壞生產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由于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①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②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③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④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案例分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發布涉數字經濟犯罪典型案例之五:破壞生產經營罪在網絡經濟領域的適用——被告人馬某某破壞生產經營案
基本案情:藝某公司系甲公司旗下某知名網絡銷售平臺入駐商戶。雙方達成協議,藝某公司在該平臺發售兩款玩具熊,并根據每筆成交的訂單向該平臺所屬甲公司支付服務費。2021年12月2日至同年12月8日,被告人馬某某在已從甲公司離職的情況下,出于個人目的,未經許可,用藝某公司在該平臺的賬戶登錄商家后臺操作系統,改高藝某公司在該平臺上出售的兩款玩具熊商品銷售單價,并由黃某某按照與馬某某的事先約定,從該平臺上購入被抬高價格的玩具熊,后馬某某利用商家自行取回商品的功能,通過商家后臺操作系統修改退貨地址,將與原售價差價部分的玩具熊以“賣家取回”的方式從甲公司倉庫發貨至黃某某指定的地址,導致玩具熊未能在平臺上正常出售,破壞了甲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甲公司損失人民幣52229.69元。
裁判結果:2022年10月31日,楊浦區檢察院以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對被告人馬某某提起公訴。楊浦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某由于其他個人目的,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依法應予處罰。結合被告人馬某某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退賠情況等,以破壞生產經營罪判處被告人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退出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馬某某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隨著互聯網科技的迅速發展,社會生產經營方式由現實世界逐步向網絡空間擴展。在生產經營實現數字化轉型的過程中,生產資料、生產工具的實體屬性逐漸弱化,基于對工業和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認知而設立的傳統罪名,在網絡經濟領域應當如何被合理適用?根據法條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方式是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本案從如何理解“其他方法”出發,在刑法概念認定中,在語義可能的射程范圍內,根據刑法罪名的規范保護目的,作出與時俱進的理解,準確定性馬某某的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打擊新型網絡犯罪,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一定參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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