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的男大學生石某,嚴重超速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某大學北門路段時,碰撞到道路右側正常行走的湯某、時某,造成湯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時某損傷達輕傷一級。經交警部門認定,石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湯某父母、時某將石某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285萬余元。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福建閩侯縣人民法院公布一審刑事判決書,石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120余萬元。
超速駕車撞上行人
致1死1傷
經查明,2025年3月28日16時59分許,石某超速駕駛小型轎車沿閩侯縣上街鎮規劃一路由西往東行駛至福建某大學北門路段時,碰撞在道路右側正常行走的湯某、時某,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傷。同日,湯某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時某被送往某醫院住院治療,住院天數15天,出院醫囑載明:建議休息三個月,避免劇烈運動……經鑒定,時某損傷達輕傷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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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超速駕車撞上行人(資料配圖,與新聞事件無關/據圖蟲創意)
經福州市公安局交通支隊上街(高新區)交警大隊認定,石某對案涉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石某在案涉交通事故發生后主動報警并在現場等待處置,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石某及其親屬在案發后已先行賠付湯某親屬人民幣5萬元。案涉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0萬元的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事發后,湯某父母、時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石某的刑事責任,并從重處罰;判令石某賠償湯某父母200萬余元;判令石某賠償時某85萬余元;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保險賠償不足部分由石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石某辯稱,自愿認罪認罰。石某的辯護人辯護認為,石某系在校大學生,平時表現良好,并無前科劣跡。其實施犯罪較輕,系過失犯罪,懇請法庭對石某適用緩刑。
判刑一年三個月
保險公司賠償120余萬元
法院認為,石某違反交通法規,在道路上嚴重超速駕駛小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并經公安機關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石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石某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石某犯罪情節較重,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故石某的辯護人提出應對石某適用緩刑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石某駕駛機動車致湯某死亡、時某受傷,經公安機關認定,石某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湯某、時某無責任,相關賠償義務人應予以賠償。案涉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0萬元的商業險,應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權人石某賠償。關于湯某父母、時某主張對石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從重處罰的訴請,該主張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依法不予采納。
經認定,湯某父母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總計1234714.37元;時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3103元。上述損失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因石某已先行墊付湯某父母5萬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該款項直接用于抵扣某保險公司應向湯某父母賠付的款項,扣除該款項后,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湯某父母1184714.37元,賠付時某23103元,某保險公司應將該5萬元款項退回至石某。
綜上,法院判決: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某保險公司賠償湯某父母1184714.37元;某保險公司賠償時某23103元;某保險公司退回石某墊付的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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