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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近日,海口海關緝私局聯合海南省公安廳海岸警察總隊第二支隊開展專案收網行動,摧毀多個通過郵寄、旅檢、跨境電商等渠道走私進口鹿胎素入境,并利用傳銷模式進行多層級銷售的特大犯罪網絡。
本次行動在廣東深圳、廣州、惠州,海南海口等地同步開展查緝,抓獲犯罪嫌疑人17名,查扣涉案資金40余萬元,案值約5500萬元。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李小梅:
近年來,隨著人們健康意識的提升,保健品市場蓬勃發展,但與此同時,走私保健品案件也呈頻發態勢。這類案件的背后涉及到復雜的法律條文、多樣的走私手段以及繁瑣的證據收集與認定過程。從涉嫌的罪名上來看,普通的走私保健品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但若涉及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特殊保健品成分,還會與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相關聯。不同的罪名定罪量刑的標準不一,所具有的辯護點也不一樣。筆者就此類型的案件所涉及到的主要辯點分析如下:
(一)準確認定罪名,罪與非罪的區分
如上所述,對于走私保健品案,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其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以偷逃稅款數額的多少進行定罪量刑,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是以涉案貨物、物品的數量或價值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其法定刑是3年以下;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其法定刑是3-10年;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法定刑是10年以上。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偷逃應繳稅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偷逃應繳稅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關于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從以上有關兩個罪名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兩個罪名的起刑點不一,量刑也不一樣,在具體案例中,準確認定罪名對當事人的量刑影響非常大。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中之稅款計核問題
在涉稅走私案件中,稅款計核問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為辯護律師,分析、研究當事人所涉及的稅款問題至關重要。一般而言,偷逃稅款的計核與以下因素有關系:首要的就是當事人涉案數量的認定問題,簡要來說就是涉案的貨物或物品的數量哪些是與當事人有關。因走私案件所涉及的環節眾多,人數眾多,當事人只是在眾多環節中負責其中一個環節,有些可能還是中途接手的涉案工作,因此需要正確區分哪些涉案貨物是由當事人經手或負責;其次就是計稅價格的認定問題。根據《計核管理辦法》,計稅價格的認定首先要看實際成交價格,在實際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情況下,就適用其它法定的方法確定計稅價格。實際成交價一般要看采購合同、發票、付款記錄等材料;再次就看稅率、匯率的問題。稅率就與商品歸類有關系,不同的稅號對應不同的稅率,稅率不同,稅款不同。至于匯率的認定就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三)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之單位犯罪
正如第(一)點所述,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而言,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對當事人的定罪量刑有很大的影響。就此罪名,首先,單位犯罪和個人犯罪的起刑點不一,單位犯罪的起刑點更高;其次,其次,同一量刑幅度,單位犯罪的標準要求更高;再次,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個人不會被判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第十八條:“具備下列特征的,可以認定為單位走私犯罪:(1)以單位的名義實施走私犯罪,即由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者由單位的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其他人員決定、同意;(2)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法所得大部分歸單位所有。”從上述單位犯罪的法定構成條件可以看出,構成單位犯罪的條件包括兩點:以單位名義及利益歸單位。
(四)主從犯的認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作為一個法定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在刑事辯護的框架下是一個“兵家必爭之地”。尤其是在涉及人數眾多、環節眾多的走私案件中,具體各當事人所起的地位、作用如何對當事人的量刑是有非常重要的影響。一般而言,如在走私案件中起領導、組織、決策作用的是主犯,對于那些聽命行事、受雇傭的人員是從犯,這是從縱向的角度去區分主從;從橫向的角度去看,對于組織、具體負責通關環節的人員一般會被認定為主犯,其它環節的人員則需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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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青青
專業律師介紹:李小梅律師專注海關法律服務走私刑事辯護廣和律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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