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柳州市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三名被告人因犯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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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5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人張某三次販賣毒品依托咪酯共計198.92克;被告人徐某某六次販賣毒品依托咪酯共計4.58克;被告人藍某某販賣毒品依托咪酯一次。
柳江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徐某某、藍某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規定,明知是毒品仍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張某、藍某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張某、藍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徐某某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判決被告人張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被告人徐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藍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提醒
毒品會對人體帶來巨大傷害,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危害社會安全穩定。面對毒品違法犯罪,廣大群眾應當時時警醒,以案為鑒,自覺遠離毒品,清醒認識販賣毒品的沉重代價,不參與任何涉毒犯罪活動,如發現涉毒線索,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來源:柳江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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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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