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特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網約車司機畢某駕車與行人發生碰撞,交警認定行人負主要責任,畢某負次要責任。但畢某向行人一方索賠修車費、停運損失等財產損失的訴訟請求,被法院依法駁回。
撞了車,為啥不能“誰錯誰賠”
2025年11月的一天傍晚,畢某駕駛網約車沿天工路行駛時,車輛前部與由北向南跑步橫過道路的男童劉某某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劉某某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劉某某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機動車道,承擔主要責任;畢某遇行人橫過道路避讓不夠,承擔次要責任。
車被扣了27天,維修又花了4天,畢某墊付了4000元修車費。她算了筆賬:修車費加停運損失加交通費,一共16684元,按對方的七成責任算,也該賠11679元。于是,她把劉某某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
“行人賠償機動車財產損失,法律上沒有依據”
讓畢某沒想到的是,法院最終駁回了她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解釋說,這個案子和普通的“車撞車”不一樣,它涉及機動車和行人。機動車之間發生事故,按過錯大小互相賠償,這沒問題。但機動車和行人之間,適用的是另一套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寫得清楚: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注意,這里是“減輕機動車賠行人的責任”,而不是反過來讓行人賠機動車。
“法律只規定了機動車對行人的單向賠償義務,沒有規定行人需要對機動車的損失負責。”法官說,這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一種制度安排。
生命健康權高于財產權
法官進一步解釋,這個制度背后有一個法理,叫“優者危險負擔”。機動車是高速運行的“鐵家伙”,行人靠的是血肉之軀。誰更危險、誰控制風險的能力更強、誰的損害后果更重,一目了然。所以法律對機動車駕駛員課以更高的注意義務,優先保護路上“最脆弱的人”。
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主要作用是——如果行人向機動車方索要人身損害賠償,這個認定可以用來減輕機動車的賠償責任。但它不能反過來,變成一個讓行人掏錢賠機動車的依據。
“汽車有保險可以兜底,行人沒有。把機動車的財產風險轉嫁給一個行人、一個孩子,這不合理,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法官提醒:網約車司機,保險要買齊
案子雖然判了,但畢某的損失確實存在。法官提醒,從事網約車等營運活動的車主,務必及時投保足額的營運性商業險。交強險只賠對方的人和車,不賠自己的車損和停運損失。一旦發生事故,對方又是行人或者非機動車,又沒有保險兜底,自己的財產損失很可能只能自己扛。
來源:長春凈月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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