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乘客“開門殺”致人受傷,保險是否應擔責?5月1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東城法院獲悉,該院此前審理的一起涉及“開門殺”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網約車乘客“開門殺”致他人受傷,法院認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對被侵權人進行賠償。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案的判決正好契合其中關于“開門殺”的規定。
2025年3月25日早上,陳先生騎著電動自行車上班途中,行至某大廈門口處時,遇到夏某某開的網約車恰好停在此處。網約車乘客王女士未仔細觀察后方情況就打開車門,撞到了陳先生,致其連人帶車摔倒。不僅電動自行車受損,陳先生也受了傷。
經交管部門認定,夏某某存在違規停車、放任乘車人隨意下車的過錯行為,王女士有疏于觀察、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過錯行為,夏某某、王女士負事故同等責任,陳先生無責。涉案網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事故發生當日,陳先生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指骨粉碎性骨折、肘關節扭傷、右踝關節損傷、足趾損傷、胸部損傷,后多次前往醫院就診,并休假數月進行治療。
事后,陳先生找夏某某及王女士協商賠償事宜,但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遂將夏某某、王女士以及涉案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東城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損失。
庭審中,夏某某辯稱,事故發生時他正處于接單過程中,此次事故系乘客王女士突然開門下車導致,應由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相關損失應該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
王女士辯稱,自己準備下車時,夏某某并未阻止,也沒有提醒自己注意往來車輛,事故責任應以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準。同時她認為,陳先生主張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
保險公司則表示,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同意在交強險合理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超出保險限額不予賠償。同時拒絕承擔商業三者險,其理由為:夏某某購買商業險時登記的車輛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后擅自將涉案車輛用作經營使用,未通知過保險公司。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夏某某違反規定停車,王女士開車門下車時未盡到安全觀察義務,二人的行為共同造成了陳先生人身及財產受損的損害后果。對于受害人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王女士與夏某某同屬機動車一方,王女士的責任也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
該案中,夏某某以“家庭自用汽車”性質為涉案車輛投保,卻擅自將車輛用于網約車營運,且該事故發生在其接單期間,故夏某某的行為顯著增加了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故對于某保險公司拒絕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的意見,法院予以采信。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對于超出交強險賠付范圍的部分,由駕駛人夏某某、乘客王女士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陳先生醫療費18000元、誤工費180000元;夏某某、王女士各賠償陳先生醫療費7413.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誤工費5696.25元、營養費1000元、護理費3000元、輔助器具費117元、交通費500元。判決后,各方當事人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此案審理法官楊聞介紹,該案的判決正好契合了2026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關于“開門殺”的規定。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機動車使用人、乘車人等在道路上開門等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該責任屬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賠償后仍有不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乘車人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開門殺”往往是由于駕乘人員疏忽大意導致。楊聞法官提示,駕駛員作為機動車操控者應選擇合適的停車地點,不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同時通過后視鏡觀察路況并提醒乘客打開車門時注意后方來車。而乘客在乘車及下車的過程中應聽從駕駛員指揮、提醒與勸告,養成良好的安全下車習慣,看清來往行人和車輛情況,確認安全后再開門下車;同時,可以采用“兩段式開門法”或“荷式開門法”等下車方式,避免“開門殺”的發生。
(通訊員 楊聞 李向陽 )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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