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有錄音錄像,是否犯罪也不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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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手段能夠解決很多以前解決不了的東西。就拿刑事訴訟來說,訴訟講究的是證據,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但是,證據往往是事后發現。發現不了證據,等于沒有事實。最起碼,判決不會憑空捏造一個事實。
所以,證據在科技的加持下,很容易被恢復。比如,微信聊天記錄,手機儲存的文件,即便刪除了,還是可以用科技手段恢復提取,然后還原事實。
所以,科技讓很多以前無法還原的事實得以重新呈現。但是,客觀的東西可以被還原,但人的內心世界永遠不可能被還原。而只能通過這些被還原的客觀的東西推定。
但是,推定就有立場,而立場是受人影響,甚至控制的。千人千思,萬人萬貌。同一份證據,不同的人看會得出不同的答案。一千個讀者就有一千個哈姆雷特。
轉賬記錄很容易被查詢調取,但是轉賬的原因可能永遠也查不清楚。記得筆者曾經代理的一起詐騙案件,轉賬記錄很清晰地呈現出資金往來。轉賬方認為是請托費用,而收款人說是借款。僅憑這兩份言詞證據很難得出答案。
但是,其他的證據又都是傳來證據,或者關聯性有限的材料。所以,即便轉賬的事實查明了,款項的性質還是無法確定。這就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根據經驗法則和證據規則,綜合審查。
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襲警案件。執法記錄儀顯示,行為人酒后與前來執法的民警有肢體接觸。起訴意見認為是妨礙執法的蹬踹,屬于暴力襲警。辯護律師則認為是在被執勤警察勸阻和強行帶離現場時的下意識掙扎。你能說行為人抱著故意的心理,暴力襲警嗎?這個結論當然不必然成立。但是不是必然不存在暴力襲警的心理和行為呢?顯然也不能準確得出。
這就是科技手段能夠還原客觀現場畫面和經過,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還是需要通過審查其他證據綜合認定。這個結合其他證據的過程中必然加入了分析判斷,必然有不同的認識。
檢察院也不太容易得出準確結論。不過承辦檢察官還是非常負責,在不能準確定性的情況下,通過變更妨害公務罪的方式,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意見,成全了辯護人的意見,實現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不起訴的目的。
整個案件沒有特別需要借鑒的意義,案件特殊,遇到的檢察官確實充分考慮實際情況和疑點問題。在不能明確行為性質時,遵循存疑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則,雖然只是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但在公安部門的壓力下能夠有這么個突破,也確實有擔當。
這些不是要說的重點,重點是在先進科技的加持下,比如音像清楚的情況下,是否能得出確定的結論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這就是有些網友質疑的: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情況下,辯護律師還有啥用?問題很好,但問題是“什么是證據確實充分”呢?這個問題不解決,那個問題就沒有辦法回答。當然,有些案件證據沒有問題,但是法律適用需要商榷的,自然也需要辯護,比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存在稅款損失是否就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呢?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也確實不是。
所以,一個案件是否有的打,有無必要委托律師。說句實話,理論上證據確實充分的話,認罪認罰就得了。即便委托律師,律師基于對你好,也會勸你認罪認罰。但問題的關鍵在于“證據確實充分”的結論得出來確實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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