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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期微講堂
我們邀請到了
江陰法院民二庭
高雅靜法官
她分享的主題是
《如何辨別商業轉讓中的惡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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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來看看她都帶來了哪些干貨內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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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依法應當履行。但實踐中,有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規避執行,與案外人惡意串通轉讓財產,法院會如何認定?一起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
甲公司結欠乙公司貨款200余萬元,被訴至法院,后雙方達成調解,乙公司解除了對甲公司的保全。因甲公司未履行義務,乙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甲公司被列為被執行人。執行中,法院依法對甲公司案涉設備進行查封。
此時,案外人丙公司提出執行異議,表示甲公司與丙公司已就案涉設備等達成資產轉讓協議,并完成了抵債轉讓,上述設備已轉讓給丙公司。法院裁定駁回其異議請求。丙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丙公司能否排除執行呢?
法院經審理查明:
首先,丙公司與甲公司經營場所在同一地點,且丙公司人員參與了案涉設備買賣的磋商、訂約、履行以及涉訴糾紛的執行查封等過程,雙方存在關聯關系,丙公司對甲公司所負債務是明知的。
其次,甲公司在與乙公司達成調解并解除財產保全后,迅速將全部資產轉讓給丙公司,導致自身喪失償債能力,致使債權人難以實現債權,其主觀惡意明顯;丙公司明知上述情況仍予以配合,構成惡意串通。
最后,雙方交易的對價明顯不合理,且丙公司未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終法院認定,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無效,駁回丙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執行案件也得以繼續并最終執行完畢。
在此提醒債務人:恪守誠實信用原則,積極履行償債義務,任何試圖通過惡意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資產等方式逃避執行的行為,不僅無法得逞,還可能導致轉讓合同無效,甚至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來源:江陰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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