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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節】
2012年2月24日,林先生與鄭先生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鄭先生向林先生借款800萬元,借款期限90天。為了保證還款,張先生以三處房產、鄭女士以兩處房產提供了抵押擔保。
借款到期后,鄭先生沒能按時還款,雙方協商將借款延期至2013年1月31日。但延期到期后,鄭先生還是沒能還清欠款。
2013年,林先生起訴到法院,法院判決鄭先生返還796萬元,鄭女士、張先生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2014年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張先生的兒子小張支付600萬元,剩余260萬元以小張的房屋抵押。
本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2019年鄭先生申請再審。2021年,法院再審改判鄭先生只需要返還546萬元。
現在林先生再次起訴,要求鄭先生支付2012年5月24日至2014年1月24日期間的利息。這場跨越十多年的借貸糾紛還在繼續。
【法院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核心問題是利息的計算和訴訟時效。
首先,關于借款本金。雖然最初借款是800萬元,但實際轉賬金額是796萬元,所以本金應當按照796萬元計算。后來再審改判為546萬元,是因為扣除了已經支付的部分。
其次,關于利息。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利息,但利率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上限。根據當時的司法解釋,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第三,關于訴訟時效。林先生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從2013年起訴到2014年執行和解,再到2019年再審,訴訟時效一直處于中斷狀態。因此,林先生的起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需要說明的是,本案涉及多處房產的抵押擔保。根據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律師勝訴心得】
作為本案原告林先生的代理律師,我們深刻體會到民間借貸案件的復雜性和長期性。
這個案件給我們的啟示非常重要:
第一,大額借款一定要有抵押擔保。本案中,正是因為有多處房產做抵押,林先生的債權才最終得到了保障。如果沒有抵押,800萬元的借款很可能就打了水漂。
第二,利息約定一定要合法。很多人以為利息約定越高越好,實際上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本案中,法院就是按照法定上限計算利息的。
第三,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避免超過訴訟時效。林先生從2013年開始就一直在通過訴訟和執行程序主張權利,這才保證了債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第四,執行和解一定要謹慎。本案中,雖然達成了執行和解,但后來因為再審改判,又產生了新的糾紛。所以在簽訂執行和解協議時,一定要考慮周全,最好約定清楚再審改判后的處理方式。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民間借貸風險很大,一定要做好風險防范。借款前要充分了解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借款時要辦理合法的抵押擔保,借款后要及時主張權利。建議在整個過程中都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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