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又有不同級別的人大代表建議,確保鄉鎮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收入比縣直機關同級人員高出20%以上。
這個建議引發廣泛共鳴,其實這個建議也不是剛剛提出的。
早在2021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中,已明確要提高鄉鎮職工補貼。只不過文件下發五年來,僅有部分地區真正落實到位,核心難題還是“錢”。
首先,縣級財政承受較大壓力。當前縣鄉財政實行“塊塊”管理,鄉鎮干部工資由縣級財政統籌發放。政策要求鄉鎮比縣直同級高20%,意味著縣里不僅要承擔原有工資,還需額外增支20%。對于經濟發達、稅收充足的縣,這筆開支尚可設法解決;但對許多依賴轉移支付的縣而言,保基本工資、保日常運轉已十分困難,再追加20%的增量資金,確實力不從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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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績效獎金難以拉開實質性差距。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結構中,績效獎占比較大。理論上,可通過提高鄉鎮績效系數來實現收入高于縣直。但實際操作中,縣直部門掌握資源、話語權較強,制定分配方案時很難將鄉鎮系數抬得過高。加之部分地方實行績效統籌,為平衡縣直干部情緒,往往只給鄉鎮象征性增加基礎工資,難以達到總體待遇高出20%的硬性要求。
再者,部分縣市存在“算賬”難題。如若強行給鄉鎮漲薪20%,縣直和街道干部容易產生心理不平衡。許多地方為維護穩定,選擇適當發放鄉鎮工作補貼,但與20%的差距仍然較遠。
總體來看,這是一個“理想豐滿、現實骨感”的問題。要真正破解,需要中央和省級財政加大轉移支付力度,專門為鄉鎮干部增薪部分“買單”,而不應將壓力全部轉嫁給縣級。
這也正是一些人大代表呼吁盡快兌現鄉鎮干部收入待遇20%差距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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