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5月9日,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中醫藥管理局原局長呂金捍受賄案,對被告人呂金捍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70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受賄所得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至2025年3月,呂金捍利用擔任自治區人民醫院副院長、院長,自治區衛生健康委員會黨組副書記、書記、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建設項目承攬、醫用耗材設備采購、職工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321.44327萬元,其中829.63萬元系犯罪未遂。
吳忠中院認為,被告人呂金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呂金捍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吳忠中院于202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呂金捍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呂金捍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相關單位及呂金捍家屬等百余人旁聽了庭審。
(總臺記者 許波 徐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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