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必須遵守多項規定。首先,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不得有違法違紀行為。其次,要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定期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包括工作、生活及思想動態等。
此外,還需遵守出行限制,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同時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如果法院在判決時同時宣告了禁止令,還須遵守相關限制,如禁止進入特定場所、禁止接觸特定人員、禁止從事特定活動等。
緩刑考驗期內,若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或者再犯新罪、發現漏罪,將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考驗期滿且未違反規定的,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因此,緩刑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在社區中接受監督和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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