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藥監部門是否應告知
舉報人不予立案決定
工作實務探討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基礎上作出較大幅度修訂。其中,刪除《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相關表述,被業界視為一項重要調整。
刪除該條規定后,藥監部門是否無需告知舉報人立案與否?若藥監部門未予答復,是否會被行政復議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為行政不作為?筆者認為,對此問題,不宜簡單作出肯定或否定結論。
![]()
01
從立法目的來看,立案決定可不予告知
但不能據此免除不予立案決定的告知義務
《處理辦法》發布后,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相關負責人在就《處理辦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時明確,刪除上述條款的立法考量為:立案屬于過程性決定,且不同案件情況千差萬別,故不再統一設定是否立案的告知要求。該解釋符合監管實際——藥監部門決定立案后,仍需開展后續一系列調查,并最終作出處罰決定或不予處罰決定,立案僅為過程性決定。
與之不同,不予立案并非過程性決定。藥監部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后,案件即辦理完畢,后續不再開展調查,亦不會另行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因此,不予立案屬于終局性行政行為。從立法目的角度分析,即便立案作為過程性決定可不予告知,也不能由此得出不予立案決定同樣無需告知的結論。
![]()
02
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
行政機關對舉報的答復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電子郵件地址、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答復、核實、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業內對該條款有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答復、核實、處理”分別對應“咨詢、投訴、舉報”,即答復咨詢、核實投訴、處理舉報;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答復、核實、處理”三者整體適用于咨詢、投訴、舉報事項,即對相關訴求均應依法核實、處理并及時答復。后者更符合“存疑有利于行政相對人”及“執法為民”原則。
結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第二種觀點更為合理。該條款明確規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等部門應當公布本單位的聯系方式,接受咨詢、投訴、舉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等部門接到與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有關的咨詢,應當及時答復;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復。對咨詢、投訴、舉報情況及其答復、核實、處理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保存。”該條文表述清晰,要求對投訴、舉報應當核實處理并予以答復。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網站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答復或者處理。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該條規定表述相對模糊,但考慮到藥監部門統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管,三類事項的舉報處理機制應當保持一致,且對舉報予以答復符合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現行法律法規體系已確立藥監部門對舉報的答復義務。
![]()
03
答復義務是保障舉報人
合法權利的客觀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有“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等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依據上述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舉報,具有處理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未作處理的,相關舉報人屬于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主體,依法享有行政訴訟權利。
據此,作為消費者的實名舉報人(自益性舉報人)與不予立案決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權對該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暫行辦法》相關條款刪除后,如果藥監部門不再告知自益性舉報人不予立案決定,將導致自益性舉報人無法知曉處理結果,難以行使救濟權利,不利于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亦不符合整體立法精神。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刪除《暫行辦法》相關條款后,藥監部門對舉報立案告知義務應根據具體情形處理:決定立案的,鑒于立案決定系過程性行為,可不予告知舉報人;決定不予立案的,鑒于不予立案決定系終局性行為,應告知舉報人。
本文屬學術性探討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
不作為執法依據
來源: 中國醫藥報
(文/北京市合達律師事務所 楊翼飛)
【友情提醒】
本文封面圖片來自我方版權圖庫
轉載使用可能引發版權糾紛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