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柯錦雄(刑辯律師)
本來應該居中裁判的法院,現(xiàn)在屢屢沖上對抗的前線,也真是奇了怪了。
一臺律師的個人工作電腦,不是什么管制刀具,也不是什么放射性物質,更不是什么一鍵摧毀法院的發(fā)射器,結果是左不讓進,右不讓進,感覺要是這臺電腦進了法庭,這案子就沒法審了。
今天又看到律師同行抱怨,法院不讓帶個人電腦進入法庭,發(fā)生我的老家湖北省。據(jù)說上一次因為電腦的問題,也鬧出輿情,最終休庭。
上一次法院的開庭通知書,很不溫馨地“溫馨提示”辯護律師,以該案系“重大敏感案件”為由,禁止律師使用個人電腦。但什么是“重大敏感案件”沒有什么準確概念,完全是法院自說自話,被律師抓住小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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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法院“從善如流”,從惡如崩,刪掉了這段話,少了書面上的“溫馨提示”,多了行動上攔截禁止。
很顯然這一次法院是有備而來的,任你律師如何抗爭,我自繼續(xù)推進庭審。據(jù)辯護律師微博信息,當律師還在庭外等待法院回復,庭內已經開始宣讀起訴書。“(法院的)說法是先行對幾個人(辯護人未到庭的被告人)分開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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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這個說法,法院是臨時決定分案了?
法院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援引的依據(jù)是最高法院2020年6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庭審秩序保障訴訟權利的通知》,通知第七條規(guī)定:“對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禁止攜帶電子設備進入法庭,采取屏蔽網絡信號等必要技術措施,防止庭審活動信息被不當傳播,確有使用必要的,需經人民法院準許。”
這個通知將重大敏感案件和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并列,但是又沒有解釋何為重大敏感案件,等于是在刑訴法規(guī)定的不公開開庭案件之外,自創(chuàng)了一類可以不公開開庭的案件。這種自我賦權的規(guī)定本身就存在合法性問題,更何況這個通知針對對象是法院自身,超出了庭審秩序規(guī)范的范圍,限制了律師的辯護權利。
最尷尬的是,援引這個通知的法院也可能沒有見過通知原文,律師更是無法從權威渠道查詢到該通知。按照《立法法》的精神,限制公民權利的規(guī)定,不公開即對公民不生效。這種偷偷摸摸的通知有效性也是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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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有媒體報道,不少地方檢法機關援引了一部不存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章管理條例》,現(xiàn)在想想,法院援引的這個通知,也一直查不到權威信息,也可能并不存在。建議援引這個通知的法院能夠提供一個權威查詢渠道,讓律師可以了解一下通知精神。
很難想象,在這樣一個技術發(fā)達的時代,隨便動動鼠標就能查詢到最新最權威的法律條文,居然一部不存在的法規(guī),被不少地方檢法引用了這么多次。從這種表現(xiàn)大概也可以推測,他們對于最新的生產力工具的看法,在他們的思想中,電腦不是一個必不可少的生產工具,而是一個可有可無的玩意。
我完全搞不懂法院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的動機?
怕律師錄音錄像?這又如何呢,律師本身有權調取庭審錄音錄像的。規(guī)定限制的應當是傳播,傳播自然有相應的處罰,作為法律從業(yè)者,律師自然知道后果。
怕律師炒作案件?既然怕,何必給人制造輿情的口實呢。一邊怕輿情,一邊又制造輿情,就沒見過這么擰巴的人。
怕律師準備得太充分,公訴人沒面子?那應該鼓勵公訴人提高業(yè)務水平,完善準備成果,而不是限制律師的發(fā)揮,強行將庭審變成一場蠢蛋互毆。
禁止律師攜帶個人電腦歸根結底也是對辯護權的限制,而擁有辯護權是憲法賦予的人權,限制辯護權就是侵犯人權。一個國家的法治往往體現(xiàn)出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我實在是想象不出,一個文明如此發(fā)達的國家,在法庭內還要回到最早的“刀耕火種”的時代。
當然法院也說了,可以提供電腦,高配的蘋果電腦都可以。但是印象中法院應該沒有這筆預算,這些電腦到底是怎么采購的呢?而電腦也只是硬件,不少律師有經常使用的付費軟件,法院是不是也需要采購一下呢?而且有些律師隨時更新最新配置的新電腦,法院是不是也同步更新呢?
一句提供電腦解決不了問題,讓人家放下自己的最新的自動步槍,給人家一把漢陽造,雖然提供了武器,但能一樣嗎?
說白了,法院怕的不是一臺電腦,而是用電腦的那個律師。但法院如果依法審判,為何擔心律師辯護呢?刑訴法構建控辯審三個構造不是為了開個堂會,大家樂呵樂呵把被告人送進牢里的,還是需要公訴人依法公訴,辯護人依法辯護,審判者依法審判。
要真的不愿意律師辯護,以后干脆禁止律師帶大腦進入法庭算了,一勞永逸,天下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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