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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這里是李律師的私塾。一個專注思想成長、研習法律經濟學與歷史文化,喜歡讀書碼字的90后高校法學老師、執業律師、咨詢工程師。歡迎關注~
編者按:世間職業千千萬,在千千萬的職業中,與醫生職業一樣,法官職業自帶光環,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何也?一來醫者關乎人的心靈和身體之健康,而法官則關乎社會關系的健康,整體上象征著公平與正義,二者,不論醫生還是法官,都具備一定的技能門檻與專業素養,屬于現代的社會精英。因此之故,對二者的職業道德要求也不同于一般職業。做好一名法官或者醫生必要之前提,應當而且必須是一個人格完整、心靈健康的大寫的人,否則,地位越高,危害越大。當然,人無完人,每個人內心都有幽暗卑劣之處,好的制度能夠盡可能弘揚崇高、化解幽暗,壞的制度則恰恰相反。
近日,一則法官猥褻離婚案件女性訴訟參與人的新聞登上熱搜。
旬日之內,這位位居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之位的員額法官,被人大宣布停職,同日,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對猥褻一案進行行政立案。注意,是行政立案,目前沒有權威信息公布刑事立案。
火速處置的背后,據媒體報道,卻是受害人員長達七個月的舉報。換而言之,距離猥褻案發之日已經過去了整整七個月,有司終于進行了行政處罰立案。
信息一經披露,眾說紛紜,今天,做一個簡單的技術層面分析。
首先,關于猥褻成立與法律處罰的問題。在我們國家的法律體系中,猥褻大體可以分為治安猥褻(行政違法處罰)和強制猥褻(刑事犯罪追責),前者適用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后者則適用刑事追責。兩者主體上都是存在行為人故意的前提,主要區別在于猥褻行為的嚴重程度,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
第一,構成要件不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中,強制手段與猥褻行為缺一不可,強制手段包括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壓制被害人反抗。其他方法包括“使被害人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情形,如利用被害人醉酒、熟睡、疾病等狀態實施猥褻。猥褻行為包括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或人格尊嚴實施具有性實質意義的侵害行為,如強行撫摸生殖器、乳房、臀部等敏感部位,或以生殖器摩擦他人身體等。治安猥褻典型特征有二:其一,一般無強制手段,即行為未達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如雖有不當接觸但未壓制被害人行動自由;其二,情節輕微,未造成實質性身體傷害或嚴重精神創傷,如短暫觸碰他人隱私部位后逃離。需要注意的是,網絡隔空猥褻,即便未存在肢體接觸,對未成年人也存在成立的可能。
第二,法律后果不同,強制猥褻罪,根據情節輕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治安猥褻猥褻行為,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簡單說,強制猥褻,坐牢,治安猥褻,罰款+行政拘留。
第三,追訴期限不同,強制猥褻屬于刑事犯罪,追訴期限可達五到十年,而治安猥褻追訴期限六個月。
具體到本案,涉案法官的行為,從目前的信息以及人大常委會的停職公告來分析,夠得上猥褻二字,但屬于行政違法治安猥褻還是刑事犯罪強制猥褻,并無定論。公安部門目前公布的是行政違法的治安猥褻,不過個人認為,一般情況下不會轉變為強制猥褻犯罪。
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追訴期限問題。網上有不少言論認為,如果按照治安猥褻的行政立案邏輯處理,涉案法官很有可能因為已過追訴期限,而不予處罰。我對此有不同看法,從法律技術層面而言,追訴期限確實會限制法律后果,不論是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尤其是針對非持續性的非法行為,但只要受害人持續控訴,該期限理論上是可以被“延續”的。具體到本案,如果受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成控訴,辦案機關應當受理而未受理的,那追訴期限依法不能生效。
在一個推崇法治的時代,即便法官違法犯罪了,也應當依法處罰,法官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也不承受法律之內的歧視。
最后,作為一名法律職業工作者,我認為在法律領域,法官的地位與作用,始終獨一無二。法官先于律師而產生,甚至乎,可以沒有律師,但不能沒有法官。法官職業之所以重要,不在于他們決斷輸贏,判定生死,更重要的在于他們判斷是非,評價善惡,同時進行事實與價值雙重評判,從而對這個社會產生深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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