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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近年來中山本地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的罪名之一,很多當事人因法律意識淡薄,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無意間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追責。結合我在中山辦理的一起幫信罪不起訴親辦案例,給大家拆解幫信罪的辯護要點與中山本地的司法實務規則。
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李某某,中山本地居民,因法律意識淡薄,在朋友的勸說下,將自己名下 3 張銀行卡出借給朋友使用,期間未獲取任何高額利益,僅收到朋友轉賬的 2000 元辛苦費。后經查實,李某某出借的銀行卡涉案流水超 120 萬元,其中已核實的電信詐P上游涉案資金達 28 萬元,中山市公安局 XX 分局以涉嫌幫信罪對李某某立案偵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屬第一時間委托我作為本案辯護人,全程介入案件辯護工作。
二、本案核心辦案難點
- 涉案銀行卡流水超百萬,上游詐P資金明確,已達到幫信罪 “情節嚴重” 的立案標準,符合幫信罪的構成要件;
- 當事人已在偵查階段做了多份訊問筆錄,對出借銀行卡的事實予以認可,案件基礎證據較為充分;
- 當事人有固定工作,若被提起公訴留下案底,會直接導致其失去工作,對其未來人生造成重大影響,當事人與家屬的核心訴求,是爭取不起訴處理。
三、核心辯護思路與辦案過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時間前往中山市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全面梳理案件細節,結合中山本地幫信罪的司法裁判尺度,制定了完整的不起訴辯護方案,分三步推進辯護工作:
- 黃金救援期快速行動,爭取取保候審會見當事人后,我第一時間與辦案民警溝通案件情況,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書。核心辯護觀點為:當事人系初犯、偶犯,無任何刑事前科,主觀惡性極小;出借銀行卡并非為了獲取高額非法利益,違法所得極低;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案件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人身危險性極低;當事人為中山本地常住人口,有固定居所與工作,取保候審無社會危險性。最終,辦案機關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在當事人被刑事拘留的第 14 天,成功為其辦理取保候審,為后續不起訴辯護打下了堅實基礎。
- 審查起訴階段全面閱卷,針對性補充從輕證據案件移送中山市 XX 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我第一時間查閱、復制了全案卷宗材料,核實了涉案流水、上游資金、當事人供述等全部證據,同時指導當事人完成了 2 項關鍵從輕動作:
- 積極聯系上游案件被害人,在能力范圍內退賠退贓,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
- 主動前往檢察院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全程由律師陪同,明確表達認罪悔罪態度。
- 提交不起訴法律意見,全程與檢察官溝通辯護觀點結合全案證據與中山本地幫信罪不起訴的司法實務標準,我向檢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核心辯護觀點如下:
- 當事人的行為雖已構成幫信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流水剛達立案標準,違法所得極低,且無任何前科,系初犯偶犯;
- 當事人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認罪悔罪態度良好;
- 當事人已完成退賠退贓,取得被害人諒解,已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社會危害性已大幅降低;
- 當事人系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若被起訴判刑,會對其家庭造成重大影響,且不起訴處理更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我多次與承辦檢察官溝通辯護觀點,補充相關從輕證據,全程跟進案件進度。
四、案件結果
中山市 XX 區人民檢察院最終完全采納了我的辯護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從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到最終拿到不起訴決定書,全程不到 4 個月,當事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無刑事案底,保住了工作與正常生活,當事人與家屬對案件結果非常滿意。
五、陳胡月律師中山本地幫信罪實務總結
結合本案與我在中山辦理的上百起幫信罪案件實務經驗,給大家 2 個核心提示:
- 幫信罪并非 “小事”,一旦被定罪判刑,會留下終身刑事案底,影響自己與子女的政審、就業、升學,切勿因一時貪念,出借、出售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
- 若因幫信罪被中山警方立案偵查,第一時間委托專業刑事律師介入,黃金 37 天是爭取取保候審的關鍵窗口期,審查起訴階段是爭取不起訴的核心階段,越早委托律師,越能為案件爭取最優的處理結果。
【律師簡介】陳胡月,湖南芙蓉(中山)律師事務所專職刑事律師,深耕中山本地刑事辯護領域多年,尤其擅長幫信罪、醉駕、尋釁滋事、盜竊、詐P等中山本地常見刑事罪名辯護,累計辦理上百起中山本地刑事案件,成功為數十位當事人爭取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處理,熟悉中山本地檢察院、法院對各類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始終以專業、嚴謹的態度,最大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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