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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海上法學院
作者 | 何榮功,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交通肇事罪是實踐中的常見犯罪,準確認定該罪尤為重要。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僅需要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故,還需要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負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責任。實踐中一般先由交通管理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機關進而判斷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事故認定書的意見大大便利了司法機關的判斷,有利于案件準確辦理。但辦案實踐中,長期存在一種不妥當做法,有的辦案人員徑直將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適用于交通肇事罪的認定,這不僅沒有科學理解事故認定書的性質以及刑事責任的本質和歸責原則,也違反了司法機關對案件事實的實質審查義務,不可避免地導致有些案件辦理不當。
比如,甲駕駛機動車輛與騎行電動車的乙發生碰撞事故,乙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甲逃離現場。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發生的原因是乙違法逆行,雖然甲在事故發生時沒有違法,但因事故發生后逃逸,交通管理部門遂認定甲負主要責任。對此,實踐中不乏有觀點認為,甲逃逸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認定書又認定甲負主要責任,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條件,甲依法應構成交通肇事罪。這種觀點明顯并不妥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1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前述案件中,甲逃逸的行為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規定的義務,事故認定書據此認定甲依法負主要責任并無問題。但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則,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僅需要行為人實施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而且該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即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和事故之間需要具備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但本案中甲的逃逸違法行為發生于交通事故之后,乙的死亡系自己違法逆行的行為所致,并非甲的違法行為所導致。犯罪是主客觀要件的統一,無行為則無犯罪。甲在事故發生時既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也無構成交通肇事罪必需的過失,自然不能認定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徑直以事故認定書中的違法事實和責任認定甲構成交通肇事罪,就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司法實踐中,要避免徑直以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認定交通肇事罪,是因為兩者責任的本質、歸責依據和原則不同。法律整體上是由不同部門法規范組成的有機整體,但不同部門法的性質和規范目的不盡相同,歸責原則和方法因此存在明顯差異。如前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事故發生后車輛駕駛人的義務,并不以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只要造成了交通事故,駕駛人就應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如此規定,主要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性質上屬于行政法,規范目的不僅包括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還要提高通行效率。與此不同,刑法是最嚴厲的懲罰措施,行為構成犯罪要嚴格堅持罪刑法定、主客觀相統一、責任自負等原則。即便客觀上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如果行為人對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沒有過失,客觀上事故也不是行為人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致,就不應該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以交通肇事罪為代表的法定犯正日益增多,法定犯具有技術性強的特點,是否違反前置法規范以及是否構成犯罪離不開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認定與意見,但司法機關既不能忽視也不能照搬,而需要根據刑法規定實質審查后獨立判斷認定。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亦是如此,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作出的技術性結論,是認定當事人刑事責任的重要證據,司法機關應重視對其實質審查,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法采納;不符合的,依法不能采納。若司法機關未采納事故認定書中的責任結論,既不意味著該責任結論是不當或者錯誤的,也不意味著對法秩序統一性的背離,而主要是由于司法機關與交通管理部門的性質、具體職責不同,責任判斷的依據、原則、方法存在差異。法秩序統一不能單純理解為形式統一,更應注重實質統一,司法機關依法對事故責任進行實質獨立判斷,是其職責所在,也利于維護法秩序的內在統一和刑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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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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