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學》2020年總目錄
《金融法苑》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29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54家,非核心期刊51家,集刊111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3月31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11260位作者的337209篇文章,總期數21703期,總字數31.9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金融法苑》總第一百一十五輯要目
【執行主編手記】
1.如何用民法研究金融法
袁野
【民法與金融】
2.非利息借款費用的識別與管制
王吉中
3.典當金融中絕當的定位及其雙層法律效果
付琦
4.數字票據概念之質疑
王亞霈
5.從“全有全無”到“或多或少”:論虛構債權轉讓中的外觀責任認定
龍泓任
【公司法研究】
6.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司法適用
——基于《公司法》與《九民紀要》的雙重審視
武勝男
7.論限期認繳制下債權出資的制度漏洞與補正
陳飛、毛猛志
8.公司分配權利與分配能力辨析:基于“龐氏分紅”避免
賈翱
9.新《公司法》規制股東壓制行為的體系解讀與適用展望
孫永敏
【專論】
10.純信息發布以配合外部資管產品交易的操縱案件之認定
繆因知
11.資產管理中的受益人派生訴訟:司法困境與制度構建
袁德喻
12.論穿透式審判的雄心、野心與平常心
林樹榮
13.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后擔保物權效力探究
——基于法制史與教義學的雙重視角
梁晨穎
14.破產重整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與權益保護
趙吟
【執行主編手記】
1.如何用民法研究金融法
作者:袁野(北京大學法學院)
【民法與金融】
2.非利息借款費用的識別與管制
作者:王吉中(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借款合同中,真實的非利息費用對應著真實的對待給付,且該費用義務不受除借款合同效力瑕疵以外的合同終止事由的影響。這類費用對應的對待給付通常是貸款人主給付中的拆分項目,但也可能是其他獨立給付。在我國現行法背景下,宜先單獨判斷此類費用本身的妥當性,然后以數學上的合理方法將其妥當部分折算為利息,將其與利息作一并管制。
關鍵詞:借款合同;利息;費用;利率管制;顯失公平
3.典當金融中絕當的定位及其雙層法律效果
作者:付琦(山東大學法學院,德國漢堡大學)
內容提要:現行典當金融制度規則松散,糾紛應對力有不逮,亟待聚焦其本質要素——絕當,銜接《民法典》溢出效應以解構分析。絕當在制度演進中一以貫之,內嵌為典當制度內核,外顯于擔保實現結構的典當特質。依權利實現路徑差異,絕當類型化為“流質型—變價處分型”二元結構,任一結構中當戶皆可選擇贖當或待期限屆滿而絕當。有別于一般擔保以違約為實現條件,典當基于特別規定、以絕當為實現條件。這種二元結構對應雙層法律效果:流質型絕當發生,當物所有權即時轉移、典當關系一并終止,特別法賦權下的流質正當性應予肯認;變價處分型絕當發生,因當物變價客觀周期而延長為時間段,終局債務清償時,息費、違約金的計算應參酌利率基準、期間雙重要件進行厘定。
關鍵詞:典當;絕當本質性;流質;當物變價;典當息費
4.數字票據概念之質疑
作者:王亞霈(黑龍江大學法學院,黑龍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
內容提要:數字技術時代,以區塊鏈票據為代表的數字票據脫離了紙質票據的載體形式和電子票據的中心化運營系統,有望發展成為新的票據形態。數字票據依托區塊鏈去中心化和數字加密技術,有望加強票據市場監管和防范票據業務風險。但是,數字票據形態的創設與票據和票據法存在根本沖突。數字票據的本質是偽去中心化的大型票據交易數據庫,其所倚重的數字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采用了相同的密碼學原理,并不具有超越現階段中央登記式票據業務系統的優勢。未來,建議不斷探索和完善當前新一代票據業務系統的應用場景,適度拓展票據融資功能,保持票據作為支付結算工具的純粹性。
關鍵詞:數字票據;區塊鏈;去中心化;密碼學;法律概念
5.從“全有全無”到“或多或少”:論虛構債權轉讓中的外觀責任認定
作者:龍泓任(湖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條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對于虛構債權轉讓中外觀責任的規定存在差別,學術界與司法實踐對虛構債權轉讓中的外觀責任認定要件并未完全形成共識。由于債權轉讓的特殊性導致其無法單純類比傳統外觀責任的構成要件,司法實踐中呈現出降低受讓人/保理人的信賴合理性審查要求以及提高債務人可歸責性的證明標準兩個對立的方向。這種外觀責任認定中利益平衡的難題,在很大程度上來源于“全有全無”的外觀責任模式。在虛構債權轉讓的外觀責任認定上,“或多或少”的外觀責任能夠更加貼合外觀責任的效率追求、降低債權轉讓的商業風險以及實現風險損害的分割與匹配。應以履行核心外觀的審查義務為標準確定受讓人/保理人的信賴合理性程度,以風險管理的效率標準確定債務人是否具有可歸責性,結合信賴合理性程度與可歸責性劃分“或多或少”的外觀責任。
關鍵詞:民法典;外觀主義;虛構債權轉讓;保理;信賴利益保護
【公司法研究】
6.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司法適用
——基于《公司法》與《九民紀要》的雙重審視
作者:武勝男(遼寧師范大學法政學院)
內容提要:依托《公司法》與《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過程中,法院對行為要件的認定仍存在分歧,對損害要件及因果關系要件的判斷與證成亦存有不同態度。股東控制公司與其進行交易的復雜性特征影響法人人格否認的制度設計邏輯,內嵌于較為模糊的行為標準設定邏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關注整體上股東與公司間的不當行為模式,時間上的持續性或常態性、內容上的廣泛性與規模性是此種行為模式的內在特征。基于不同類別行為容易導致公司獨立意思、獨立財產受到不當影響的具體程度不同,相應的損害要件及因果關系要件的具體證成方式亦應有所差異。未來,法院應以“不當行為模式”為指引謹慎認定行為要件,秉持實質大于形式的原則,考量混同的持續性以及廣泛性;股東不當行使支配權的持續性與廣泛性。集團公司中基于提升資源配置效率、發揮協同效應的管控行為宜歸屬為正當的控制。應當基于不同行為類型確認損害要件與因果關系要件的具體證成方式,在人格混同情形下,債權人一方仍需就損害要件及因果關系要件進行直接證明;在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下,損害要件和因果關系要件可予以推定成立。
關鍵詞:法人人格否認;公司法;九民紀要;人格混同;過度支配與控制
7.論限期認繳制下債權出資的制度漏洞與補正
作者:陳飛、毛猛志(浙大城市學院法學院,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新《公司法》將股東認繳出資的最長期限設置為五年,同時將債權出資形式作為股東出資的典型形式加以列舉明確。限期認繳制的確立意在夯實股東的出資義務,然而債權出資形式或將有礙此目的的實現。依此制度,以債權形式出資的股東只需在五年內將債權讓與公司即完成出資義務,至于債權何時實現則在所不問。如此制度設計無疑存在制度漏洞:倘若股東利用超五年期債權出資,勢必將突破限期認繳制對股東出資期限利益的限制,在事實上實現無限期認繳的法律效果;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制度亦因其已完成出資義務而無適用空間。為使債權出資制度適配五年限期認繳制,應將用作出資債權的最長債務履行期限限定為五年。在債權出資為認繳的情況下,則應將該債務履行期限與股東認繳出資期限之和限定于五年之內。同時明確董事對債權出資的核查義務,以保障公司資本安全。還需構建債權出資信息公示機制,以提升公司資本信息的透明度從而便于相對人決策。
關鍵詞:資本制度;債權出資;限期認繳制;出資加速到期
8.公司分配權利與分配能力辨析:基于“龐氏分紅”避免
作者:賈翱(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資本市場上,一些公司高負債高分紅的策略引起“龐氏分紅”的討論。“龐氏分紅”是在合乎公司法利潤分配規制的框架下進行的。“龐氏分紅”的產生與公司分配能力,尤其是現金分紅能力不足密切相關,而公司法利潤分配規制體系欠缺現金維度。資本維持原則強調符合標準的利潤分配,公司在此范圍內有分紅的自主決定權。償債能力測試更側重解決公司不具有分配權利,但分配能力較強的情形,在判斷公司現金分紅能力方面仍然有所欠缺。如果投資者認為公司分紅系“龐氏分紅”,可能尋求司法途徑進行救濟。在立法上應構建兼顧分配權利與分配能力的規制體系。其包括實現資本維持原則自身規范體系的統一性和自洽性;對償債能力測試進行本土化改造并在特定場合借鑒適用;通過合適的途徑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引入量化財務標準判斷公司現金分配能力;在性質差異的視角下破解董事責任的雙重判斷難題,強化董事在公司分配中承擔的責任。
關鍵詞:公司資本制度;資本維持原則;償債能力測試;龐氏分紅
9.新《公司法》規制股東壓制行為的體系解讀與適用展望
作者:孫永敏(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針對股東壓制行為,我國在新《公司法》中增加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股東壓制條款,意在規范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壓制小股東、嚴重損害其利益的行為。股東壓制條款與第二十一條共同實現了規范股東壓制行為的理念轉向:由單一責任法賠償到責任法與組織法并重;結合第二百三十一條,將股東壓制行為納入強制解散的事由,作為股東壓制行為的終局救濟。由此,新《公司法》針對股東壓制行為形成“損害賠償—公司回購—強制解散”的救濟體系。鑒于股東壓制條款獨特的功能定位,應對其法律構造分實體與程序兩個方面作進一步闡釋。此外,股東壓制條款應彈性且有限制地適用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全面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基于實際控制人同樣對公司具有控制權,股東壓制行為的實施主體也應擴張至實際控制人。
關鍵詞:股東壓制行為;責任法與組織法并重;救濟體系;股東權益保護
【專論】
10.純信息發布以配合外部資管產品交易的操縱案件之認定
作者:繆因知(南京大學法學院,南京大學資產管理產品法律研究基地)
內容提要:純信息發布型操縱市場之認定,也是對公司披露行為合法性之認定。認定積極披露行為為操縱市場,應當證明披露內容具有虛假性,或披露信息尚缺乏確定性。對內容真實的自愿披露行為,不應輕易以此類披露無強制性而視之為操縱行為。認定消極披露行為(應披露而未披露)為操縱市場,應當證明信息早已具備確定性。具體確定性形成和合理披露時日的把握應當結合公司內部治理流程、行業和市場慣例及市場監管指令,比如,不能將個別高管(特別是非實控人)的意志視為公司意志形成的標志。在認定信息發布系為配合外部資管產品之交易時,應當充分說明可控制信息發布內容和節奏的內部人與外部資管產品管理人之間具有利益一致性和控制、協作導致的行為一致性。信息發布時間和外部交易時間也應具有吻合度。
關鍵詞:信息型操縱;信息優勢;孟慶某案
11.資產管理中的受益人派生訴訟:司法困境與制度構建
作者:袁德喻(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資管產品違約頻發催生了大量投資人向底層資產方追責的訴訟。此類訴訟存在三種裁判結果,均無法破解維權困境,反致司法裁判陷入兩難。現行替代路徑,債權人代位權訴訟、共同侵權訴訟、代表人訴訟均存在適用障礙。契約型資管產品具有組織性,組織法上的派生訴訟制度是解決困境的最優解。契約型資管產品性質為商業信托,但《信托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均缺失受益人派生訴訟規則,形成法律漏洞。漏洞填補以股東派生訴訟規則為范本,可從原告資格、前置程序、另行起訴、入庫規則、費用分擔等維度具體類推。針對類推后仍存在的制度空白,需通過訴訟主體資格、仲裁條款適用、庭前審查程序、和解撤訴限制等方面構建受益人派生訴訟制度。
關鍵詞:資產管理;契約型私募基金;商業信托;受益人派生訴訟
12.論穿透式審判的雄心、野心與平常心
作者:林樹榮(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穿透式審判思維的運用是金融司法監管化的產物,系法官將價值判斷、利益衡量和公共政策納入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方法。以平常心而論,穿透式審判的概念界定較為模糊,其在訴訟主體、訴訟請求、訴訟證據審查上并無方法論上的特殊性,但該種對真實法律關系的發現是實質性解決糾紛的有益政策工具。司法實踐中穿透思維的濫用暴露出過分的野心,這表現為追求絕對化的事實探知而成本頗高、涉嫌過度解剖商業創新的內在結構、凸顯法官恣意裁判的潛在固有危險。回溯穿透式思維的雄心,該種經濟法的思維可被用于規制金融商法領域的負外部性行為,且與商事思維本身很契合,是商法的重要方法論資源。在具體方法的改造上,傳統私法的單一契約定性方法具有較大局限性,商事契約即借助分拆解構/重疊建構技術而呈現為多元的模型結構及對應的制度利益格局。對此,穿透式思維的適用與否取決于法官對形式/實質二者之間的利益權衡,而不同法域與契約模型中形式/實質的權重推定并不相同;法官對該種制度利益推定狀態的例外背離應當負擔較重的論證義務,尤其是個案中對制度利益的挑戰必須訴諸比例原則的運用。
關鍵詞:穿透式審判;制度利益衡量;金融商法;金融司法監管化
13.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后擔保物權效力探究
——基于法制史與教義學的雙重視角
作者:梁晨穎(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公安學院法律教研部)
內容提要:主債權罹于訴訟時效后擔保物權的效力若何,學術界多自抵押期間性質出發,復論及對質權、留置權等占有型擔保物權的類推適用抑或區分對待,均未洞中肯綮。應于法史發端直擊本源,并以教義學維度為體系分析。基于法制史視角,擔保物權乃羅馬法上債之給付內容,作為債務與責任分離的典型形式,從屬于債,擔保債之履行;基于教義學視角,擔保物權的效力應否受到主債權時效完成之影響,關鍵在于是否存在值得保護的追償權。法制史與教義學的雙重分析共同證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偏離法秩序精神,應改弦更張,將《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類推適用至全體擔保物權。第四百一十九條中的“不予保護”并非僅可為消極抗辯,權利人得請求涂銷登記或者返還財產。
關鍵詞:擔保物權;行使期間;抵押權;羅馬法;追償權
14.破產重整中投資人的法律地位與權益保護
作者:趙吟(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破產重整中,投資人能夠為債務人企業提供多方面的支持,是促進重整成功的關鍵力量。然而,經濟周期的滌蕩與相關法律法規對投資人保護的不足使投資人缺乏參與重整的動力。為了提振投資人參與破產重整的信心,促進有挽救希望的企業重返市場,有必要明晰投資人在重整不同階段的法律地位,并建立健全相應的權益保護機制。在招募階段,投資人作為類投標人享有知情權和公平競爭權;在重整計劃制訂期間,投資人作為利益相關者有權參與重整計劃的磋商談判與制訂過程;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投資人作為重整當事人享有一定的經營控制權和重整計劃變更申請權;重整計劃執行終止或完畢后,投資人作為企業救助者享有優先退出權,或者作為企業控制者獲取投資收益。
關鍵詞:破產重整;投資人;法律地位;權益保護
《金融法苑》由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編,以金融法研究為對象,采用以書代刊的形式出版。自1998 年創刊至今,《金融法苑》已公開出版百輯。本刊已被列為北京大學法學院學生核心刊物,并自2014 年起入選 CSSCI 來源集刊。《金融法苑》設有“熱點觀察”、“專論”、“銀行實務與法律”、“公司與證券法制”、“財會 與法律”、“保險與法律等欄目并及時反映金融法理論、熱點事件、立法與實務等最新研究成果和動態,文風活潑,文字清新,深入淺出,側重闡明事理,解決問題。作為專業特色明顯的刊物,《金融法苑》在學界和實務界有著良好的影響,適合立法者、金融法務工作者、相關專業的師生閱讀和參考。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范阿輝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