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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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財富管理及破產糾紛中,家族信托的資產隔離功能常被高凈值人群重視,但當委托人陷入破產困境時,已設立的資金信托是否會被納入破產財產、用于清償委托人債務,實務中爭議頻發。
那么,家族信托委托人破產時,已依法設立的資金信托,是否會被納入委托人的破產財產?何種情形下會被納入?
家族信托委托人破產的,已合法設立的資金信托,原則上不被納入破產財產,這是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核心體現;但存在四種例外情形時,資金信托仍會被納入破產財產:一是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二是信托設立目的違法、損害債權人利益,被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三是信托財產系委托人非法財產(如犯罪所得)的;四是未依法辦理信托登記、信托未生效的。
本類案件焦點問題為,家族信托委托人某科技公司破產后,其此前設立的資金家族信托,是否應被納入破產財產,用于清償該公司所負債務。
根據《信托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托后,委托人被宣告破產時,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續,信托財產不作為其破產財產。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家族信托的核心優勢,其目的就是實現資產隔離,避免委托人因自身債務危機影響信托財產安全,只要信托合法設立、目的正當、財產來源合法且完成登記,就應尊重其獨立性。
委托人未保留對信托財產的實質控制權,未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設立信托,信托財產也未與委托人固有財產混同,符合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定要求。若認定此類合法信托的資金需納入破產財產,將違背《信托法》的立法初衷,破壞家族信托的資產隔離功能,也損害善意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設立的資金家族信托,財產來源合法、依法辦理登記,委托人并非唯一受益人,信托合法有效,信托財產具有獨立性,不應被納入破產財產,破產管理人要求將信托資金納入破產財產的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家族信托資金≠委托人破產財產,核心看信托是否合法設立及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時,需確保財產來源合法、目的正當,依法辦理信托登記,避免自己作為唯一受益人,同時不得保留對信托財產的實質控制權,防止信托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遇到家族信托與破產財產認定、信托效力、資產隔離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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