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核心商標被同行競爭者惡意搶注,且搶注商標已注冊超十年,歷經異議、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多重程序,維權難度可想而知。近日,鑄成律師事務所付同杰律師團隊成功代理某外國企業(以下簡稱“權利人”)訴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內某第三方公司(以下簡稱“搶注方”)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在經歷異議、無效宣告、行政訴訟一審及二審等多重程序后,最終成功撤銷一枚惡意搶注商標,為其在中國市場的正常經營掃清了障礙。
案件概覽
權利人是一家長期從事緊固件產品生產銷售的外國企業,其核心字號及商標標識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早在爭議商標申請日(2009年)之前,權利人已在中國開展產品采購,并隨后設立制造工廠,持續在相關產品上使用其核心標識。然而,由于早期未及時在中國對應類別上注冊商標,形成了所謂的“權利真空”。
搶注方利用這一空隙,于2009年申請注冊了與權利人核心標識完全相同的商標,并獲準注冊。此后,搶注方不僅未停止侵權行為,反而利用該商標采取一系列不正當手段,包括:向海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扣押權利人供應商貨物;對權利人及其供應商提起商標侵權訴訟;多次提出有條件轉讓商標的要求,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該惡意搶注商標在權利人首次異議失敗后順利注冊,且注冊時間已超過五年,常規的無效宣告路徑受到嚴格限制。權利人最初委托其他法律機構處理此事,但未取得實質性進展。在相關訴訟程序啟動、起訴工作開展后,權利人委托鑄成律師團隊介入本案,承接后續維權工作。
案情難點
本案的維權過程的挑戰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
1. 無在先權利基礎,時間窗口極為有限
權利人在中國對應類別上并無任何在先注冊的商標,且爭議商標注冊已超過五年。同時,權利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的使用行為尚不足以證明其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因此,無法依據傳統商標權或馳名商標保護條款主張權利,只能嘗試適用“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條款,舉證要求極高。
2. 行政階段維權受阻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行政階段作出的裁定認為,權利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搶注方系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最終維持了爭議商標的注冊。這使得后續維權面臨更大阻力。
3. 惡意證明難度較高
由于爭議商標申請日為2009年,時間久遠,收集搶注方主觀惡意的證據成為一大難題。更為復雜的是,搶注方辯稱其注冊的多件商標均來自其國外客戶的授權,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其他案件中曾認可其部分商標系合法授權。這一背景進一步提升了本案中排除干擾、獨立認定惡意的難度。
鑄成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充分全面地梳理了全部案件材料,明確本案核心突破口——緊扣2001年《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規定,重點開展惡意證據梳理工作,針對搶注方的多種惡意情形,系統收集固定對應證據,形成“惡意情形+對應證據”的完整舉證體系。在訴訟過程中向法官清晰梳理并補充證明材料,確保惡意主張有堅實證據支撐、無任何遺漏,為法官審理此案奠定了堅實且清晰的證據及事實基礎。最終,本案也得以層層突破維權難點,排除了別案可能的干擾。一審法院最終決定推翻被訴裁定,二審亦決定維持一審判決。
案件結果和啟發
本案歷經商標無效宣告、一審、二審三個核心階段,核心轉折點在于:權利人最初委托其他律所提起相關行政程序,但推進受阻,在起訴程序啟動后,篤定地更換代理團隊,委托鑄成律師團隊介入本案。鑄成律師團隊接手后,精準梳理案件難點、補充完善證據體系,最終推動案件迎來全面勝訴: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被訴裁定,判令其重新做出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認搶注方注冊訴爭商標的行為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最終,鑄成律師團隊順利幫助權利人逆風翻盤,注冊超過十年的惡意搶注商標被成功撤銷。權利人得以掃清在中國市場的商標障礙,恢復正常的商業經營活動。
本案作為典型的惡意商標搶注維權案件,尤其針對“搶注商標注冊滿五年、行政階段維權受阻、客戶無在先商標權利”的情形,具有重要的實踐參考意義:
1. 證據為王,精準固定惡意證據:面對惡意搶注案件,需重點挖掘體現對方主觀惡意的核心證據,結合其商標布局、實際行為,形成完整證據鏈條,有效打破對方抗辯理由。
2. 精準適用法律,突破時間與權利限制:當無法依據在先商標和馳名商標保護規定主張權利時,聚焦“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法定情形,結合對方批量化搶注、謀取不正當利益等行為,實現維權突破。
3. 堅持維權到底,應對程序挑戰:面對行政裁定不利等情況,需精準梳理案件事實,強化法律論證,在訴訟程序中充分維護客戶權益,直至實現維權目標。
此次勝訴,不僅為權利人挽回了核心品牌權益,更彰顯了鑄成律師團隊在商標行政訴訟、惡意搶注維權領域的專業素養與實戰能力,為國內外企業應對同類商標維權難題,提供了高效、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
代理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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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主辦律師:付同杰 羅洋 崔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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