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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聯網法院|來源
網絡平臺“潮流商品”
附帶的兌換權益
構成虛擬財產嗎?
由于平臺經營模式變更
導致此前權益無法兌現
能要求賠償嗎?
01?
基本案情
原告劉某系被告J公司運營的涉案APP的注冊用戶。涉案APP于2022年4月起對外發售“潮流商品”,升級“2.0版本”“等級制玩藝”新玩法后,對所售商品附有兌換迪士尼游玩權益、潮流鞋款和服飾提貨券權益等權益賦能,或通過持有等級制商品獲得潮流點,并使用潮流點兌換實物商品、無門檻兌換券等。原告劉某在涉案APP上通過交換和交易的方式購買大量商品。其間,由于二被告調整涉案商品兌換模式,暫停了對涉案商品的轉售服務,導致原告尚有部分商品兌換權益未能得到實現。
因被告H公司與被告J公司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方面一致,并且原告在涉案APP購買商品時顯示收款方為被告H公司,原告認為被告J公司和被告H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應一并承擔責任。原告劉某提起訴訟,要求被告J公司承擔根本違約責任、履行利益損失責任,被告H公司應對被告J公司的前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J公司、被告H公司在法定期限內并未提交答辯狀,經傳喚后二被告無正當理由缺席庭審,本案缺席審理。
02?
法院認為
被告H公司并非本案的適格被告
判斷公司人格混同的標準在于是否具備獨立意思和獨立財產,本案中雖然二被告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對外公示聯系方式等方面一致,但并無證據表明二名被告存在利益輸送、財務混同、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情形,無法認定二被告人格混同。
被告J公司行為構成履行瑕疵
根據涉案平臺的用戶協議等證據表明,被告J公司作為平臺運營者,應當為用戶提供相關商品的寄售、轉賣和召回服務。本案中,J公司暫停了對涉案商品的轉售服務與合同約定不符,同時因為暫停服務的公告時間與置換時間間隔過短,以及提供的置換數量的限制,導致用戶存在無法實現合法權益的可能,可以認定J公司構成履行瑕疵。同時,鑒于涉案交易模式的多樣性,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被告J公司往往會根據用戶協議予以調整,原告為涉案APP長期用戶,存在大量交易記錄,應對被告J公司可能對提供的服務進行調整有所預期。同時,本案中,被告J公司雖然調整了置換服務,但涉案商品的召回功能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且部分權益已經得到實現,無法認定被告J公司構成根本違約。
被告J公司應當承擔履行利益受損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損失的,應當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包括履行合同可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的期待利益。本案中,原告主張返還商品購貨款、技術服務費并向原告賠償履行利益損失。
關于商品購貨款及技術服務費。鑒于涉案商品實物仍寄存于平臺倉庫,召回功能仍可實現、原告可取回涉案商品,技術服務費系雙方就涉案商品的轉賣交易約定費用,無法認定前述費用為被告J公司違約情節造成的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履行利益損失。根據涉案APP發布公告,被告J公司暫停了對涉案商品的轉售服務且并未發布新的公告以說明該商品的兌換權益,可以認定被告J公司就涉案商品暫停轉售服務具有高度蓋然性,其履行內容不符合合同約定,應賠償對原告造成的履行利益損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網絡虛擬財產是指虛擬的網絡本身以及存在于網絡上的具有財產性的電磁記錄,是一種能夠用現有的度量標準衡量其價值的新型財產。網絡虛擬財產的范圍非常廣泛,包含網絡服務賬號、網絡店鋪、網絡游戲角色、道具等。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各項未兌換的權益符合財產利益的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范疇,可作為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對于在涉案商品置換公告發布后原告購入的商品,由于不具有可以期待的履行利益,不在原告的履行利益損失范圍內。關于損失賠償的金額,將綜合考慮原告購入商品的時間數量、商品未予兌現權益內容、被告J公司違約情節嚴重程度等予以酌定。
03?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J公司賠償原告劉某5000元經濟損失。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04?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審判員,二級法官 江瀟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的各項未兌換的權益,如迪士尼樂園兌換券等,符合財產利益的屬性,屬于網絡虛擬財產的范疇,可作為網絡虛擬財產,依法予以保護。被告J公司提供服務是在用戶購買潮流商品的基礎上,基于平臺規則用戶可兌換上海迪士尼門票暢游資格、實物商品等,是一種創新的平臺運營模式。在該運營模式下,用戶購買的商品往往并不只針對商品本身,還包括可兌換權益。為保證用戶體驗和營收效果,平臺在推出此類商品時會不斷調整兌換方式。這種交易模式刺激了買家的購買,也同樣刺激了高溢價的二手交易,短期內往往會帶來可觀的營收效果,但也對運營模式的合理性和存續性帶來了挑戰。
新型商品運營模式的平臺經營者,作為服務的提供方,應當強化守約意識,對于商品兌換規則的調整應當履行合理的告知義務,由于告知不當給用戶造成的損失也應及時補償。
用戶也需意識到自己在平臺購買的商品、享有的兌換權益往往具有網絡虛擬財產的屬性,在平臺不合理調整相關規則造成用戶合法權益減損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主張平臺的違約責任、自身履行利益受損等方式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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