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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禁訴”案例
網傳一份深圳中院的二審行政判決書((2025)粵03行終576號),該份判決書第一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二項則創設性地對上訴人進行了“禁訴”:
“王某不得再提起涉及深圳經濟特區摩托車限制通行制度的行政訴訟”。
該判決書查明,當事人自2024年2月起的11個月內,提起涉深圳經濟特區摩托車限行制度的訴訟案件達12件,其真實訴訟目的是為了廢除深圳的相關禁摩規定。
法院認為上訴人對深圳的法規有不同意見,應依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主張。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極個別當事人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王某的行為已屬于上述情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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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
本人認為,法院考慮的大方向沒有錯,但直接判決“不得起訴”似有欠妥。
1、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等法律沒有規定這種“禁止訴訟”的判決方式,而且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的是“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直接以判決的方式做出禁止,缺乏依據;
2、最高院前述《若干意見》規定的是“依法不予立案”,實際做法應該是退回材料,再正式一點也應該是裁定不予受理,而不應以判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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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最高法行申4268號
最高院處理方法
其實,最高院也有處理過類似情形的案例((2025)最高法行申4268號)。
當事人濫用訴權無明顯合理理由提起數百起信息公開的案件,被最高院依據前述《若干意見》的規定,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并在裁定事項之前的裁定書正文中寫明,今后另行提起的涉及類似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對明顯濫用訴權的應“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深圳中院也可以參考此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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