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研究——
1.論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體系關聯:知識所有權的證成——戴哲
2.我國商標獲得顯著性制度的重塑——以中美立法比較為起點——趙建蕊
3.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要件趨同性的審視、澄清和解構——謝炎
——熱點聚焦——
4.視聽作品權屬分類保護規則的反思與重構——虞婷婷
5.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反壟斷法律責任:功能定位與實現路徑——張圣雷
6.元宇宙中建筑作品版權保護研究——衛成義
7.數字時代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之“危害結果”認定研究——鎖福濤、雷怡陽
——“知識產權助力產業高質量發展”征文專題——
8.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的檢視與完善研究——蔣華勝
——學術研究——
1.論知識產權與所有權的體系關聯:知識所有權的證成
作者:戴哲,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知識產權可否為所有權所涵括?進而成立知識所有權?這一基礎理論問題長期困擾我國學界,亟待解決。這也是一項全球性的歷史性難題,部分國家支持,部分國家反對。追溯爭議根源,支持與反對方秉承不同的所有權觀念,若以權利主體為視角定義所有權,則會支持知識所有權的存在;而以客體為視角定義所有權,則有體物權往往被作為所有權模板,進而拒絕承認知識所有權的存在。面對正反兩派觀點,應當看到,反對知識所有權的意見不具有說服力,并且,反對者試圖替代知識所有權的新型財產權學說也存在不足。在厘清反對意見的基礎上,應當承認知識所有權的存在。首先,從設權模式上看,知識產權采納了所有權的構建模式,其賦予權利人對于智力成果以最強支配力,只是在支配方式上不同于有體物。其次,從價值上看,知識產權承載著與所有權相同的雙重價值,體現為保障私人自由的私益價值與維護社會功能的公益價值之間的平衡。最后,從體系上看,知識產權上的他物權已經被認定存在,支撐他物權的知識所有權也應被承認存在。知識所有權的承認具有重要的意義,其將使知識產權得以沿用傳統所有權的部分規則,并有助于強化知識產權的體系性,還可為知識產權私益保護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關鍵詞:知識產權;所有權;知識所有權
2.我國商標獲得顯著性制度的重塑——以中美立法比較為起點
作者:趙建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摘要:相比美國《蘭哈姆法》,我國商標獲得顯著性制度有兩個特點,一是從正面列舉制度的適用情形,二是所列舉的適用情形中包含兜底條款。《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未改變這兩個特征。前者與該制度的授權屬性不相契合,后者則處于尷尬境地。因此,有必要重塑我國商標獲得顯著性制度:一是調整立法角度,采用列舉不適用該制度情形的方法;二是以單獨條款對該制度進行專門規定,即參考《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4條的用語來擬定其內容,并將其置于第4條之后,同時刪除現有第16條第2款。
關鍵詞:顯著性;獲得顯著性;兜底條款
3.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要件趨同性的審視、澄清和解構
作者:謝炎,同濟大學上海國際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
摘要: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發現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可能在“情節嚴重”時,同時觸發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引發對“情節嚴重”標準趨同性的爭議。一種觀點主張跨部門法內概念應一致,而另一種則認為責任應遞進,相應地形成“開放性”與“封閉式”解釋的立場。然而,通過審視司法解釋、學術解釋以及實際案例,發現責任階梯理論在現實操作中缺乏可行性。從立體化方法論的角度審視,“情節嚴重”的認定更多是一個實踐操作問題而非純粹的理論探討,因此在對各部門法中“情節嚴重”的解釋上,應采用開放性的解釋框架。去偽存真后發現值得反思的問題,在于“疊加保護”模式即三種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應平衡利益,避免過度保護,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
關鍵詞: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疊加保護;法律責任競合
——熱點聚焦——
4.視聽作品權屬分類保護規則的反思與重構
作者:虞婷婷,杭州師范大學沈鈞儒法學院講師
摘要:2020 年修正的《著作權法》第 17 條確立了視聽作品權屬的分類保護規則,并將視聽作品類型作為分類保護的依據,但影視作品與其他視聽作品很難實現有效地區分。就其本質而言,分類保護的正當性源于勞資雙方資源投入的差異。視聽作品創作模式的多元性意味著其既可能由制作者主導,也可能由創作者主導。不同模式下視聽作品的組織協調者以及成本風險負擔者不同,因此在權屬配置上應當遵循分類保護的基本理念。在規則重構層面,對于制作者主導完成的視聽作品而言,制作者享有著作權僅僅是默認規則,仍然要尊重合同約定優先,同時需要保留創作者的署名權;對于創作者主導完成的視聽作品而言,創作者享有著作權才是默認規則,而不應默認優待制作者,且此類視聽作品的權屬規則也無單獨立法的必要。
關鍵詞: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制作者;創作者;分類保護
5.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的反壟斷法律責任:功能定位與實現路徑
作者:張圣雷,中南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隨著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的建立,反向支付協議的反壟斷規制成為現實問題。現有研究集中于反向支付協議的反壟斷違法認定,但對其反壟斷法律責任問題卻鮮有探討。若缺乏有效的制裁和救濟,僅僅識別壟斷協議,并不足以維護藥品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從制度功能視角考察,反向支付壟斷協議的反壟斷法律責任應兼具威懾和恢復的雙重功能,但違法認定的不確定性和懲罰數額的模糊性導致威懾功能弱化;與此同時,僅停止違法行為難以消除壟斷危害,且現有責任承擔方式缺乏恢復競爭救濟。鑒于此,一方面,需以違法認定的確定性調試懲罰力度,并以替代性的計算因素設定懲罰數額;另一方面,應調整反壟斷違法行為的禁令規則,并拓展針對性的恢復競爭救濟措施。
關鍵詞:藥品專利;反向支付協議;反壟斷法律責任;威懾功能;恢復功能
6.元宇宙中建筑作品版權保護研究
作者:衛成義,西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元宇宙通過建筑物實現真實感與沉浸感,與此同時元宇宙中建筑作品的版權保護成為關鍵問題。元宇宙中的建筑物分為虛擬和混合建筑物,將混合建筑物納入建筑作品范疇,既能保護其中的智力成果、人格表達與審美價值,還能平衡各方利益,并以較低制度成本激勵元宇宙發展。對建筑作品“三維結構”和“實用功能”要件的目的論擴張解釋,為混合建筑作品的認定提供了依據。混合建筑可能侵犯現實建筑作品版權,自身也面臨侵權風險。合理使用中的“攝影例外”原則可以阻卻侵權,其中“公共場所”涵蓋現實世界與元宇宙中允許不特定成員進商標法;商標專用權;惡意注冊;規則完善入或訪問的空間。
關鍵詞:元宇宙;建筑作品;虛擬建筑物;合理使用
7.數字時代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之“危害結果”認定研究
作者:鎖福濤,法學博士,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教授;雷怡陽,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摘要:數字時代背景下,以“違法所得額”為核心的侵犯著作權罪危害結果認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模糊性與沖突性,難以全面評估侵權行為對著作權人、市場秩序及文化創新所造成的復合危害。“違法所得額”界定標準模糊,主要表現為新型侵權形態下的收益性質難以界定、成本扣除標準缺失和非貨幣化收益的計算困境;多重危害結果標準的適用沖突,則表現為經濟標準與傳播標準的適用順序爭議、直接收益與間接收益的認定分歧。數字時代侵犯著作權罪危害結果呈現出形態的多元化、侵權行為與違法獲利因果關系的復雜化等新特征,應構建涵蓋經濟損失、市場破壞度與傳播影響力等新型危害結果認定要素的“經濟—社會”復合評估模型,明確“侵權行為—違法收益”因果關系邊界,從而實現平衡權利保護與文化創新。
關鍵詞:數字時代;侵犯著作權罪;危害結果;違法所得額;法益符合性
——“知識產權助力產業高質量發展”征文專題——
8.商標權注冊取得制度的檢視與完善研究
作者:蔣華勝,法學博士,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商標及不正當競爭審判庭副庭長
摘要:商標注冊取得制度容易異化商標惡意注冊問題,不僅擾亂商標注冊秩序,而且損害市場公平競爭。域外商標法所規定的相關法律制度對完善商標注冊具有重要啟示。我國商標法需要檢視規制商標惡意注冊的相關法律條款,在此基礎上,應當設置惡意注冊商標無效的一般條款,增設商標取得、商標異議、商標維持、商標救濟等階段的商標使用義務,引入禁止商標權濫用原則,并賦予特定私主體相關實體請求權,重塑商標注冊取得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對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商標法;商標專用權;惡意注冊;規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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