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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春雷行動2026”統一部署,緊扣“守底線、護民生、促消費”主題,嚴厲查處六大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筑牢市場安全底線,保障民生福祉,助力經濟高質量發展。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健康管理中心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5年11月29日,攀枝花市東區市場監局接到消費者舉報稱有一商家存在誘騙老年人買保健品的問題。經查,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通過PPT宣稱其提供給顧客體驗的治療儀具有鎮靜、止痛的作用,對高血壓、糖尿病等老年高發疾病有良好的預防和控制作用。該治療儀說明書顯示的預期用途/使用范圍為:適用于退行性骨性關節病的鎮痛及輔助治療。當事人在PPT宣傳內容中,對其提供給顧客免費體驗的治療儀功效作出了與說明書不符的虛假宣傳,其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該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案例二:
成都某健康管理公司經營未經依法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
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交辦函,提示岳陽市市場監管局在查辦某化妝品案中的涉案產品水晶番茄?防曬霜、水晶番茄美白祛斑霜供貨者為當事人。該局于2025年10月28日立案。經查,自2023年8月18日起,當事人陸續將某醫療科技(成都)公司(已另案查處)免費贈送給其用作試用體驗且未取得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的12盒水晶番茄?防曬霜、29盒水晶番茄美白祛斑霜銷售給岳陽某醫療美容有限公司,金額37300元,其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該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37300元,罰款74600元。
案例三:
劉某某、王某某銷售假藥案
2025年3月17日,瀘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反映,稱其在某網絡平臺店鋪購買到疑似假冒藥品鹽酸替扎尼定片。經檢驗,涉案鹽酸替扎尼定片吸收光譜與鹽酸替扎尼定對照品不一致,未檢出與鹽酸替扎尼定對照品溶液主峰的保留時間一致的色譜峰,未檢出鹽酸替扎尼定(檢測限:0.1ng),認定為假藥。2025年4月8日,該局將案件移送瀘縣公安局,2025年12月至2026年1月,該局聯合瀘縣公安局前往安徽亳州市,成功將涉嫌銷售假藥的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王某某等6人抓捕歸案,同時通報網絡平臺強制下架相關網店100余家。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四:
成都某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冊的醫療器械案
2025年10月14日,成都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涉嫌無證生產、經營、使用醫療器械。該局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經查,涉案產品“人乳腺癌21基因表達聯合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三條關于醫療器械的定義,應按照醫療器械進行注冊,但該產品未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涉案產品由杭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當事人配送,共計配送1盒,成本1200元/人份,規格24人份/盒,貨值金額28800元。當事人使用涉案產品為2名患者進行收費檢測并出具報告,收取其中1名患者9800元,后全數退還,另收取1名患者3500元,違法所得共計3500元,其行為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該局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沒收已開封未依法注冊的“人乳腺癌21基因表達聯合檢測試劑盒(熒光PCR法)”剩余產品,沒收違法所得3500元,罰款276480元。
案例五:
甘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食品案
2026年1月21日,鄰水縣市場監管局聯合鄰水縣公安局對甘某的住所開展聯合檢查,發現金偉哥、紅鉆偉哥、德國小鋼炮等25種食品,經現場清點合計1843盒,甘某現場無法提供產品的進貨來源,也無法提供食品經營證照。經檢驗,德國黑金剛、金槍不倒等8種食品均檢出西地那非成分。經查,當事人從2025年3月起至案發時,先后兩次購進上述產品共280條(每條10盒或12盒),支付貨款12100元,購進后以每盒6至12元不等的價格向路人銷售,至案發時,已售出100條,其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該局于2026年3月10日將該案移送鄰水縣公安局。
案例六:
某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等的行為案
2026年3月10日,南江縣市場監管局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平臺公示的5家餐飲店《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其發證日期、有效期信息與店內公示的食品經營備案證的相關信息不一致。經查,2025年9月2日,當事人辦理營業執照后,使用專業圖像處理軟件(PS)將平臺中5家餐飲店的備案證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進行修改,當事人獲得運費加提成合計53元,其行為違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因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還涉嫌構成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該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案例七:
某經營部銷售列入目錄未經認證的產品案
2026年1月26日,資中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18臺商用燃氣灶具均未標注3C認證標志。經查,上述商用燃氣灶具進貨時間在2022年至2024年之間,進貨價800至2800元不等,銷售價1200至3600元之間,貨值金額40400元,均無3C認證標志,且在2025年7月1日后未采取下架處理措施,因當事人僅記錄進銷貨價格而無進銷貨數量,違法所得無法計算,其行為違反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2026年3月24日,該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罰款5萬元。
案例八:
某電梯公司未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對電梯進行維保案
2025年9月17日,梓潼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后到某小區檢查,發現該小區6部電梯維保記錄顯示維保人員已于2025年9月5日對電梯進行了維保,該局隨機調取其中2部電梯當日的監控視頻,未見維保人員進入電梯和維護。經查,維保人員在保養作業中,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入電梯對電梯轎廂照明、風扇、應急照明、轎內報警裝置、對講系統等必需項目進行維護保養,填寫的維保記錄與實際情況不符,其行為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該局依據該法第八十八條,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1萬元。
案例九:
吳某等人幫助他人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年3月至8月,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錦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載明:林某、榮某(已另案刑事判決)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3年初起在龍泉驛區組建團隊,銷售假冒“卡地亞”“勞力士”等品牌手表。該團隊通過抖音聯系吳某等12名當事人進行直播引流,并根據引流人數支付提成。經查,吳某等12人在明知林某、榮某銷售團隊所售“卡地亞”“勞力士”等品牌手表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情況下,仍于2023年至2025年期間,以提供勞務或線上引流等方式受雇于林某、榮某團隊,共獲利279386元,其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該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依法對吳某等12名當事人分別作出行政處罰,累計處以罰款279386元。
案例十:
某百貨店銷售侵犯雷迪波爾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5年12月2日,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收到雷迪波爾服飾公司反映,某平臺電商涉嫌大量銷售侵犯“雷迪波爾”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為平臺電商,通過購買無標識“白板”服裝,加掛假冒“雷迪波爾”吊牌在線上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其行為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且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2026年1月6日,該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將案件移送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于2026年1月16日抓獲犯罪嫌疑人劉某等3人,現場查獲假冒“雷迪波爾”吊牌1000余個、服飾若干,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
案例十一:
某客棧(個體工商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價格承諾及未明碼標價案
2026年1月29日,都江堰市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反映其于2025年12月24日成功預訂某客棧2026年3月21日的客房,成交價為113.42元/晚。其后,當事人以“無法處理長期預訂,房間已滿”為由,單方面取消該訂單。經查,上述取消行為發生時,當事人已知曉當地將于2026年3月21日舉辦馬拉松賽事,為獲取更高收益,當事人將同房型的當日預訂價格上調至310元/晚,且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此前已與消費者達成的價格約定,其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第五項。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該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罰款3萬元。另查明,當事人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客房價格,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鑒于其屬于初次違法,且未造成明顯危害后果,該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來源 | 天府記市微信公眾號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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