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山東省、濟南市兩級法院發布一起“隔空助力他人自殺”類案件。
據案情顯示,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馮某源在網絡平臺主動尋找有抑郁、自殺傾向的網友,隔空傳授氮氣自殺方法、提供工具采購渠道,虛構自殺成功案例強化他人自殺意念,致使網友馬某某自殺身亡。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馮某源不服上訴,濟南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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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法槌 資料圖
據悉,該案厘清了網絡“隔空助力”自殺行為的刑法規制邊界,明確該類行為可構成故意殺人罪,填補同類案件司法認定空白,同時對整治網絡“約死”亂象、守護公眾生命安全具有重要社會意義。法院也借此案發出司法警示,嚴禁網絡空間干預他人生命權的違法行徑,廣大網民也需樹立正確生命觀,珍視自身與他人生命,自覺抵制網絡自殺不良信息,遠離“約死群”等不良網絡圈層。
網絡推介氮氣自殺,導致他人輕生身亡
近年來,網絡“約死群”亂象叢生,一些網絡群主以情緒共勉、心靈療愈甚至是興趣交流為借口,實則用特定暗語交流自殺話題,個別人員混跡其中,以共情為幌子,誘導、催促、傳授方法,隔空助力他人自殺,成為奪命幫兇。
據案情介紹,2021年11月至12月,男子馮某源刻意在互聯網論壇檢索自殺、抑郁相關內容,主動在相關帖子下留言搭訕,向網友發送“一起走嗎,我有無痛方法,加微聊”“無痛,保證送走”等誘導信息,以相約自殺為名,向多名網友推介氮氣自殺方式。
2021年11月24日,被害男子馬某某添加馮某源好友并咨詢自殺方法。馮某源不僅詳細傳授吸食氮氣的自殺操作流程,告知工具采購、規避搶救等關鍵細節,還為馬某某提供采購渠道,指導其購置氮氣瓶、軟管、扳手等工具。為騙取信任、固化其輕生念頭,馮某源虛構自身服藥自殺、他人氮氣自殺成功等虛假事實,持續對馬某某進行心理誘導。
2021年12月1日,馬某某按照馮某源傳授的方法在酒店房間自殺,經法醫鑒定系窒息死亡。更惡劣的是,馬某某離世后,馮某源多次發消息、打視頻確認其死亡,隨后將此次自殺案例當作成功范本,繼續向其他網友推廣氮氣自殺方法,持續實施違法誘導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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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某按照馮某源傳授的方法在酒店房間自殺 網絡圖
2023年4月11日,該案件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馮某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馮某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5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審理:構成故意殺人罪
“這種隔空助力他人自殺行為,因發生的場景跨越虛擬網絡空間和現實生活空間,如何進行刑法規制,存在一定爭議。”本案主審法官濟南中院刑一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翟守印表示。
法院審理認為,該類隔空助殺行為具備明確社會危害性,應納入刑法規制范疇。馮某源雖未直接實施殺人行為,但其深度介入被害人生命權自主處置過程,干涉他人生命抉擇,破壞社會公認的生命利益準則與公序良俗。其向百余人推廣自殺方法、事后傳播死亡案例的行為,極大擾亂網絡秩序,存在重大社會隱患,若不予懲戒將形成司法處罰漏洞。
同時,馮某源的助力行為與被害人死亡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其傳授的自殺方法致命有效、操作指導細致具體,且長期多次心理誘導、強化輕生意念,助力行為有效、具體、深入,與面對面助殺的實質危害無異,直接推動了被害人自殺進程。
在行為定性上,馮某源主觀上明知被害人有自殺意愿,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發生,客觀上通過技術指導、心理助推、場景建議等方式,深度剝奪他人生命自主選擇權,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法定構成要件,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催生了犯罪活動的新場景、新類型,引發了新的社會風險和犯罪現象。”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四庭三級高級法官隋東升指出,該案是規制網絡新型違法犯罪的典型范例,案件裁判堅守法益保護優先原則,精準界定罪與非罪邊界,填補了隔空助殺行為的司法規制空白,有效統一了同類案件裁判尺度,大幅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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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負責編寫此案的濟南中院刑一庭一級法官助理孔祥燕表示,該案直擊網絡“約死群”隱秘亂象,聚焦網絡空間生命安全治理難題。裁判過程堅守實質正義,摒棄形式化司法思維,精準拆解隔空助殺行為的危害本質,明確此類行為的入罪標準與裁判邏輯,實現情理與法理的統一,為新型網絡自殺關聯犯罪裁判提供清晰思路。
法院明確,當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有自殺意愿,仍利用信息網絡等平臺為他人自殺提供有效、具體且深入的“隔空助力”行為,則該行為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幫助行為。當“隔空助力”行為產生實質幫助作用,推動被害人的自殺進程,后被害人通過其幫助侵害自身生命權益時,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行為。
法院借此案鄭重提醒,網絡并非法外之地,任何假借情緒互助、相約自殺名義,為他人自殺提供方法指導、工具支持、心理助推的隔空助力行為,只要深度介入他人生命抉擇、造成實質危害結果,均屬于刑事犯罪,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廣大網民需樹立正確生命觀,珍視自身與他人生命,自覺抵制網絡自殺不良信息,遠離“約死群”等不良網絡圈層。
來源:新黃河客戶端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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