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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人們容易認為只要退休了就退出勞動就業市場,重新返聘或去其他單位上班的只能按勞務關系處理,不受勞動法的保護。
這種觀點,在以前不能說完全錯,但有一定的偏差。但是,隨著人社部新規的出臺,這種觀點就很容易出問題,據此進行用工管理的,很容易產生法律風險。
先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且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和退休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但是,2025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刪除了前述規定(第21條),刪除規定的同時,該司法解釋對此類問題沒有進一步的規定,這個問題相當于一定時期內都處于規定的空白期。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這個時期的人社部在起草專門針對退休返聘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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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的新規《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已經發布,將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第十九條,明確退休返聘人員(規定定義為“超齡勞動者”)四大類的爭議按勞動爭議處理,即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和工傷保障爭議。
程序上
上述四大類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處理,即與一般的勞動爭議一樣,實行勞動仲裁程序前置,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
實體上
人社部的新規,明確了上述四大類爭議中,超齡勞動者權益的具體保障。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勞動報酬
新規明確,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酬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事項應明確進行約定,寫進雙方的《用工協議》里;其次勞動報酬的支付周期為至少一個月一次,且應當以貨幣的形式,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規定其實與勞動法對于一般勞動者工資支付的要求一致。
2、休息休假
依照《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超齡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不安排超齡勞動者加班。如果加班的應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不得超過加班時限等。
除了原則上不得安排加班外,其他要求與也勞動法對休息休假的要求一致。
3、勞動安全衛生
工作崗位和勞動強度,要適合超齡勞動者,不得安排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培訓和防護措施等。
4、工傷保障
對于超齡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議約定的方式,要求其自行繳納相關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如果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或醫療保險等相關待遇的,則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而只有工傷保險在新規中明確,仍由用人單位繼續繳納,超齡勞動者個人無需承擔。如果發生工傷保險事故或罹患職業病的,同樣根據工傷保險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障待遇。
換句話說,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的繳納、認定、鑒定和待遇,爭議解決的程序與一般勞動者是沒有區別的。
最后,關于保險待遇有一點值得注意,人社部新規的征求意見稿曾經有一條關于失業保險的規定,該規定明確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超齡勞動者,失業后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但規條規定刪除了。
對此普遍的看法,認為目前還未設計用人單位為超齡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的制度,理論上用人單位可以不用繳納,除非有后續的規定和配套制度出臺。
以上為個人總結,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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