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商務部表示,將對以下車輛提供以電動車(EV)替換的政策:自生產(chǎn)年份起車齡超過20年的車輛;無法修復至安全駕駛狀態(tài)的車輛;雖未超過20年,但車主自愿報廢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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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于5月28日發(fā)布了《關于舊機動車報廢及進口替代電動車的通知》。
公告指出,車齡較長、老舊的機動車會導致更高的燃油消耗,造成公共財政資源浪費;車輛性能下降,增加交通事故風險;排放更多廢氣,破壞自然環(huán)境。因此,政府將允許上述車輛按照報廢車輛價值,置換相應價值的電動車(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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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報廢舊車的車主,只要提交由陸路運輸管理局簽發(fā)的車輛注銷證明(表格“D”),國家級電動車及相關產(chǎn)業(yè)發(fā)展領導委員會將根據(jù)報廢車輛類別審核,并批準進口適合的電動車。同時,進口所需外匯也將由緬甸中央銀行以合理匯率出售。
根據(jù)商務部的說明,此政策主要針對:車齡20年以上的車輛;已不適合安全上路的車輛;希望自愿報廢原車并個人進口EV的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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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交易業(yè)內(nèi)人士表示,現(xiàn)有的“舊車報廢政策”本身并沒有改變,仍維持原有制度。
據(jù)了解,緬甸目前2006年以前生產(chǎn)的機動車可能有10萬至接近20萬輛。如果這些車輛全部強制報廢并以EV替代,即使按每輛EV最低2萬美元計算,也至少需要約40億美元外匯。考慮到外匯需求巨大,相關人士認為全面實施在現(xiàn)實中難以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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