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巴蜀大地,歷史悠久,文脈綿長。從《蜀王本紀》到《華陽國志》,從《蜀梼杌》到《蜀鑒》,歷代史家對巴蜀歷史的記載與研究從未間斷。為承繼前賢研究、力求創(chuàng)新探索,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辦公室歷時多年,編著而成《四川簡史》,與常見的通史不同,本書將敘述重心放在歷代四川在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突出成就與特點,它采用專題研究的方式,打破時代的限制,將一個歷史事件或一項主要成就的來龍去脈完整呈現(xiàn),幫助讀者快速把握重點與特點。
本書的時間跨度從遠古一直延伸至2022年,地域范圍則明確界定為今日四川(1997年重慶直轄后的新四川)。在敘述1911年辛亥革命以前的歷史時,則沿用傳統(tǒng)四川的地理范圍。資料來源既有正史、方志、考古文物,也有近人研究成果和最新的政府工作報告,內容扎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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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簡史》
元明清時期(八)
改土歸流與民族融合
改土歸流
改土歸流,亦稱“改土設流”或“改土為流”等,是明清兩代在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廢除土司制度、實行流官統(tǒng)治的一種政治措施, 旨在加強中央對邊疆地區(qū)的統(tǒng)一管理。
歷史上, 四川地區(qū)曾居住著藏族、羌族、苗族、瑤族、壯族、彝族等多個少數(shù)民族。明初沿用元朝的土司制度,在這些地區(qū)任用少數(shù)民族上層分子擔任各級長官,稱為“土司”。所設立的土司衙門,包括武官系統(tǒng)的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和文官系統(tǒng)的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土司官職世襲,但要承擔一定義務,如定期朝貢、服從征調、繳納賦稅等。土司之間為爭奪地盤,不斷發(fā)生戰(zhàn)亂。明朝政府在平定戰(zhàn)亂后,把這些地區(qū)的土司撤換,派出可以隨時調遷的“流官”進行統(tǒng)治,這種辦法叫作“改土歸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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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改土歸流始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 年)。明朝歷史上規(guī)模較大的改土歸流,前后有過兩次:一為永樂時(1413 年)平定貴州省思南、思州(今貴州省岑鞏縣)兩宣慰使之亂,析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從此,貴州成為省一級的行政單位;另一為萬歷時(1601 年)平定四川播州(今貴州省遵義市)宣慰使之叛,分其地為遵義、平越二府。明政府在實行土司制度、改土歸流之時,也推行土流兼治。“實際上, 明王朝在推行土流兼治的時候,就已經(jīng)朝著改土歸流的方向邁出了第一步。”
明朝雖然開始了改土歸流,但僅限于個別地區(qū),并沒有普遍實施。到清朝,則逐漸推廣改土歸流,進而普遍實施改土歸流。清朝的改土歸流,貫穿康熙、雍正、乾隆等多個時期,甚至到清末依然還有改土歸流的實例。其中,又以雍正朝的改土歸流為最。雍正年間由云貴總督鄂爾泰主持的改土歸流,是歷史上規(guī)模最大的一次改土歸流。
康熙四年(1665 年)和康熙六年(1667 年),清政府先后在水西、烏撒改土歸流。康熙三十一年(1692 年),東川也在“獻土歸流”的名義下廢除了土司制,但習俗仍舊,改流并不徹底。在各土司之間,仍存在互相仇殺、爭奪地盤、擄掠人口、攔劫商旅等情況。在平定三藩之亂后,西南的邊防大計不可避免地提上了清王朝的議事日程,改土歸流便很自然地成了一項緊迫任務。
烏蒙、鎮(zhèn)雄、東川三土府,地居云南、貴州、四川三省交界處,在改土歸流大策中自然首當其沖。雍正四年(1726 年),鄂爾泰奏請將烏蒙、鎮(zhèn)雄、東川三土府從四川劃歸云南,盡撤東川土司。雍正八年(1730 年),烏蒙、鎮(zhèn)雄兩地土司叛亂,清廷派重兵征剿,并在東川、烏蒙設府,在鎮(zhèn)雄設州,鞏固了改土歸流的成果。此時,烏蒙米貼土司祿永孝兼有四川馬湖府磨坡長官司屬地,于雍正六年(1728 年)襲殺清軍將領,黃螂、雷坡等也紛起響應。于是,清世宗詔令四川建昌永寧官兵聽鄂爾泰節(jié)制, 以便平定叛亂。清軍從滇、黔分路入川,俘獲雷坡土司楊明義。至此,清軍在涼山地區(qū)掌握了主動權,掃除了改土歸流的障礙。隨后, 升建昌為寧遠府, 以衛(wèi)地置西昌縣,改寧番衛(wèi)為冕寧縣,鹽井衛(wèi)為鹽源縣,并設會理州與越嵩廳。此外,在涼山東部,黃螂、雷坡也呈繳土司印信,由清廷改置為流官。不久,酉陽土司冉元齡因老病不能治事,二子互爭襲職, 當?shù)匕傩沼珠_列土官違法事實,具呈上控。清王朝乘此機會,派兵將冉元齡軟禁。冉元齡迫于形勢,自請改流。雍正十三年(1735 年),改酉陽為縣。乾隆元年(1736 年)廢縣,設酉陽直隸州。
康熙二年(1663 年), 清政府在平定石泉(今北川羌族自治縣)、茂州之上下五族爵寨時, 即置撫夷官一員。其后, 土官被革,“于是石泉有撫夷,無土官, 番民大小訟獄, 歸縣辦理”。雍正七年(1729 年), 在川西天全改土歸流,設知州一員,駐扎碉門。在巴塘和理塘,清政府以兩地土官“原無世代頭目承襲”為理由,規(guī)定此后“照流官例,如有事故,開缺題補”。在雜谷土司地區(qū),清廷多方削弱土官勢力,改其地為雜谷屯寨、乾堡屯寨、上孟董屯寨、下孟董屯寨和九子屯寨,均設屯守備。這種屯守備制度,實際上是改土歸流的另一種形式。乾隆年間,清政府又借平定大、小金川土司叛亂的機會,將四川西北部的土司廢除,改用流官。道光初,茂州土百戶所轄各寨,或編入民戶,或改為“里”,里設保長,這也屬于局部改流的性質。
清朝的改土歸流,包括四川、云南、貴州、湖南、廣西、湖北諸省,涉及苗族、彝族、布依族、侗族、瑤族、水族等民族,可謂情況復雜,改流不可能一蹴而就。雍正時,在某些具有重要軍事意義的地區(qū),改流做得比較徹底,但在另一些地區(qū),仍有很多遺留問題沒有解決。有的地方在名義上改了,而實際上未變,如黃螂土司早在雍正時就已追繳印信,但后來仍占地 360 余里,有土戶 640 余家。有的地方還長期保持土流兼治局面,如九姓土司,“長官率紈绔子”。道光初, 四川總督仍舊奏請“戶口地丁錢糧歸長官司經(jīng)理,其考試訟獄歸瀘州兼理”(《刑部陳公神道碑》)。據(jù)魏源《圣武記》卷七附錄所記,雍正時大規(guī)模改土歸流后, 四川保留的土司尚計有宜撫使三、安撫使二十一、長官使二十六。嘉慶、道光時期,改土歸流雖然對四川的這些土司有所觸動,但進展甚微;而川西北藏族地區(qū)的改土歸流,已經(jīng)是清末的事情了。
改土歸流消除了土司割據(jù)的積弊,加強了中央對邊遠地區(qū)的統(tǒng)治,有利于國家統(tǒng)一和邊防建設。改土歸流后,清政府結束了土司對邊遠地區(qū)的殘暴統(tǒng)治與殘酷壓榨。清政府在原土司地區(qū)實行和漢族地區(qū)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賦稅、編查戶口、組織鄉(xiāng)勇、興辦學校、實行科舉等,促進了邊遠地區(qū)的社會發(fā)展,也加強了邊遠地區(qū)和內地之間的經(jīng)濟、文化交流。但是,直至清朝滅亡,土司制度在一些地區(qū)仍然存在。
(未完待續(xù))
來源:四川省地方志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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