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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黃某(男)與李某(女)于2020年登記結婚,自2023年起黃某長期外出務工,李某則在家照顧小孩。2026年初,李某向法院起訴離婚,認為雙方已分居滿兩年,已達到自動離婚條件。黃某辯稱,雙方分居系因家庭生活所迫,其不得不外出務工謀生,雙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系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完全破裂為依據。本案中,雙方雖分居滿兩年,但分居系因男方為了增加家庭收入、不得已外出務工等客觀因素導致,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情形。雙方長期異地生活仍有正常溝通往來,且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的事實,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終,法院判決不準予李某與黃某離婚。
法官普法
分居滿兩年僅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參考情節,我國現行法律并未規定“分居滿兩年即可自動離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僅有兩種合法途徑:一是雙方協商一致,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二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依法判決離婚,或經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
在此鄭重提示:1.切勿輕信“分居兩年自動離婚”的誤區。無論雙方分居多久,只要未通過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依舊存續;2.切勿輕信“只要分居滿兩年,法院就一定會判決離婚”的片面認知。法院會結合分居原因、感情狀態、有無和好可能等核心事實,綜合全案證據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非僅以分居時長作為唯一裁判依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主編|王 錢 責編|樊 淦
編輯|吳 丹 供稿|任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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