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開門殺”,是指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或靠邊停車后,駕駛人(或未下車的其他人)未盡安全選取停車位置的義務,乘車人(或駕駛人本人)在開車門時未充分觀察后方來車與行人動態,車門突然張開,與正常通行的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碰撞,造成人身傷亡與財產損失。
從責任主體上看,“開門殺”致害行為至少可能來自兩個“人”(駕駛人+開門的乘車人),而經濟上最可能兜底的是另一層主體(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那么問題來了:受害人告誰?保險公司在三者險里能不能以“開門的是乘客不是被保險人”為由砍掉一部分賠償?駕駛人、乘車人之間又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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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乘客也算“機動車一方”,保險公司不能以“非駕駛人”為由打折
我國法律條文規定:在開門殺場景,駕駛人與開門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乘客開門造成的第三者損害,仍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疇,保險人應按保險賠償,不能把責任硬切成“只賠駕駛人那50%”之類的算法。
典型案例:董某某駕駛機動車行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某在開車門下車時,駕駛人未提醒注意車外情況,車門與騎電動自行車正常通行的潘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董某某、杜某某負同等責任,潘某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潘某某起訴請求董某某、杜某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商業三者險應當只賠“駕駛人董某某承擔的那一半責任”,開門是杜某某個人的事,不能把乘客份額也塞進三者險里。
法院審理認為:對受害人而言,駕駛人與乘車人同屬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這是一個整體。董某某對車輛行駛與停車地點具有實際控制力,卻在開門節點未盡提醒義務;杜某某直接實施開門卻未謹慎觀察;二人的義務違反相互疊加才導致撞擊,構成共同侵權、對外連帶。其次,既然對外是“機動車一方責任”,保險賠付順位就應按第1213條執行:交強險先兜底,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在約定限額與責任基礎上賠;保險公司以“我只保駕駛人”為由,想把乘客那部分責任剝離出去,既違背連帶責任的邏輯,也把本應由保險分散的社會風險不合理地推回受害人頭上。最終判決結果: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限額內,對核定的受害人損失承擔足額賠付;而對保險不覆蓋的部分(例如某些項目超限額),由杜某某與董某某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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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民眾的安全建議
如果你是駕駛人:停車前先想“這里能不能停”,靠右靠邊、觀察后視鏡與盲區再允許開門,并口頭提醒乘車人“看后面沒車再開”——別小看這一句話,它在因果鏈上就是你把“共同過失”往輕里壓的關鍵證據。一旦出事,第一時間報交警與保險,別幫乘客遮掩或私下簽“這事跟保險公司無關”的草率協議,那只會把你推進追償與過錯加重的雙重坑。
如果你是乘客:開門請用“荷蘭式開門法”——用遠離車門的那只手去開(左手開右門、右手開左門),強迫身體轉身、視線自然掃到后方;聽到駕駛人提醒也別覺得傷面子,開門殺里“我覺得后面沒人”的自信最貴,貴到可能是一個家庭的天價醫藥費與你的個人被執行記錄。
如果你是受害人:起訴時把駕駛人、開門乘客、保險公司全部列為被告;核心爭點你要盯住兩條——交警認定書里對你無責/次責的表述、以及“開門行為是否可歸于機動車使用過程中”;只要有這兩點,保險公司就不得不按照有關規定給你足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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