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番禺區某快遞配送站點,小陳做快遞員兩年。2025年8月的一個傍晚,他完成當天派送任務騎電動車回出租屋途中,行駛至番禺大道時,一輛違規變道的小轎車將他撞倒。送醫診斷: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膝外側副韌帶斷裂、右肩鎖關節脫位,需手術內固定及韌帶修復。
單位推諉:已經下班了,事故發生在路上,跟公司沒關系
住院手術,小陳右腿打入鋼板,右肩綁著固定帶,至少三個月不能騎車。快遞站點負責人來醫院說:"你當天下午六點就已經簽退了,事故發生在下班路上,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場所,這不屬于工傷。而且對方司機全責,你找司機賠去。"小陳確實已經簽退,事故發生在回出租屋的路上。他找到澤良工傷律師時,右腿還吊著牽引:"我下班回住的地方,怎么就不算工傷了?"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法定工傷情形
澤良律師接案后明確告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的合理路線上,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小陳的下班時間、回家路線均屬合理,交警認定對方司機全責,完全符合法定工傷構成要件。
律師指導小陳收集證據:勞動合同、工資流水(證明勞動關系)、考勤簽退記錄(證明當日18:00簽退)、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對方司機負全部責任,小陳無責)、事故現場照片及監控錄像、醫院病歷及手術記錄(脛骨平臺骨折內固定、韌帶修復)、出租屋租賃合同(證明日常居住地)、站點至出租屋的地圖導航截圖(證明路線合理且為日常通勤路徑)、同事證人證言(證明小陳每日此時間段下班返家)。
工傷認定與勞動能力鑒定
2025年9月,澤良律師向番禺區人社部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快遞站點辯稱"已簽退、非工作時間"。律師在意見書中指出:小陳在合理下班時間、沿合理路線返回日常居住地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構成要件;"已簽退"不等于脫離"上下班途中"的法律保護范圍。人社部門采納律師意見,10月作出工傷認定。
傷情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右脛骨平臺骨折術后膝關節功能障礙、右肩鎖關節脫位遺留活動受限,評定為九級傷殘。
賠償計算:第三方侵權與工傷雙重獲賠
澤良律師計算全部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九級9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取內固定手術費。律師提示小陳:依據最高法《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除醫療費用外,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可雙重主張。小陳可同時向肇事司機及保險公司主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因快遞站點未為小陳繳納工傷保險,全部工傷待遇由單位承擔。勞動仲裁階段,站點起初仍以"已下班""路上出事"推諉。澤良律師當庭出示工傷認定書、鑒定結論、交警事故認定書、路線圖、簽退記錄,完整證據鏈證明"上下班途中"的法定屬性。2025年12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快遞站點一次性支付工傷賠償二十余萬元。
小陳說:"我以為下班路上出的事只能自認倒霉,原來法律早就想到了。"
澤良工傷律師,深耕廣東工傷法律實務,以專業守護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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