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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情回顧】
劉先生與陳女士曾是關系密切的朋友。2015 年,兩人合伙購買一號房屋,房屋登記在陳女士名下。
劉先生主張是借名買房,自己負責還月供;后來房價上漲,雙方協商各占 50% 份額,并簽訂了書面《協議證明》。
此后,劉先生先后向陳女士轉賬4 筆共計 25 萬元,有的說是補房款,有的說是裝修款。
后來雙方鬧翻,劉先生起訴確認享有50% 產權,法院終審判決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房屋確認為雙方各占一半。
拿到份額后,劉先生再次起訴,稱:
這 25 萬在上一個案子里沒被認定為購房款,屬于不當得利,你必須還給我!
陳女士則認為:
這 25 萬本來就是房款和房屋相關費用,你已經拿到 50% 產權,憑什么返還?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駁回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25 萬元不予返還。
【裁判核心理由】
雙方均認可這 25 萬元與一號房屋有關
劉先生主張是補房款,陳女士也認可是購房相關支出,不屬于無依據的不當得利。
劉先生已經依據協議取得 50% 房屋產權
生效判決已確認劉先生享有一半產權,其出資目的已經實現,無權再要求退款。
多次訴訟中款項性質已查清
在前序確權官司中,法院已對雙方出資、流水進行全面審查,本案不屬于新的獨立債權債務。
【律師重要提醒】
合伙買房、借名買房,每一筆錢都要寫清用途
轉賬備注、聊天記錄、協議內容,都能決定錢的性質。
已經拿到房屋份額,再想往回要錢極難被支持
出資對應的是產權,產權到手,出資一般不予返還。
同一筆錢不要在不同官司里反復變換說法
前后主張不一致,法院不僅不支持,還可能影響誠信認定。
只要雙方都認可錢是用于房子,就不能構成不當得利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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