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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深水財經社 烏海
時隔多年之后,又有會計師因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被判刑。很多人也很理解,財務造假是上市公司操作的,審計機構即便是疏于甄別承擔民事責任,也不至于要承擔刑責吧?
5月20日,公安部經偵局公布《2025—2026年度打擊經濟犯罪典型案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大華所”)為金通靈公司出具虛假年度審計報告一案赫然在列。
2017—2022年,金通靈連續6年財務造假,虛增利潤約5.73億元,2021年更借虛假數據完成8億元欺詐發行。
大華所廣州分所合伙人范榮、胡志剛主導審計,明知造假仍連續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最終在2026年2月被上海三中院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分別判處3年6個月、2年有期徒刑,分所也被認定構成單位犯罪。
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后中介機構刑事追責的標桿案例。回顧A股誕生以來,因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而被追究刑責的會計師是極為罕見的,此前也只有康美藥業、獐子島、瓊民源、銀廣夏等寥寥幾個案例。
因此金童靈案也引發行業熱議: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會計師被判刑到底虧不虧?審計機構又在何種情形下會被追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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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師底線失守的代價
不少人認為,會計師只是“背鍋俠”,上市公司主導造假,會計師被動配合,被判刑未免過于嚴苛了。
結合金通靈案細節與法律規定,我們來探討一下會計師被判刑到底冤不冤呢?
金通靈案中,范榮、胡志剛作為資深合伙人,絕非因專業能力欠缺未發現造假,而是明確知曉造假卻主動配合。
公安部通報顯示,二人明知金通靈收入成本無可靠依據、審計組與公司存在重大分歧,仍隱瞞風險、換掉堅持原則的項目經理,甚至主動“支招”用供應商回函規避審計程序,幫助掩蓋虛增收入事實。
這種情況已經不是“勤勉盡責”或者“失職”的范疇,而是明知有問題故意放水,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配合了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行為。
若僅是疏忽大意、專業能力不足導致未發現造假,可能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過失犯罪,刑期3年以下,多適用緩刑)。
但在金通靈案里,大華所廣州分所完全淪為造假“幫兇”,2017—2022年連續6年出具虛假審計報告,協助金通靈掩蓋造假、完成欺詐發行,非法獲取審計費688萬元。
如果沒有大華所的“專業背書”,金通靈難以長期隱瞞造假,更無法成功募資8億元,二者形成事實上的利益共同體。
《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強化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明確對財務造假“全鏈條追責”,打破以往“罰公司不罰個人”的寬松局面。對比同類案例,康美藥業案中,參與配合造假的審計人員蘇某升被判5年有期徒刑;廈門某會計師事務所為企業騙取貸款出具虛假報告,相關人員同樣獲刑。
所以金通靈案對于會計師的量刑并沒有冤枉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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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會計師承擔刑責的適用標準
審計機構及人員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背書”,并非必然承擔刑責,必須要嚴格符合《刑法》第229條(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四大構成要件。
首先是主體要件,必須是承擔審計、驗資、評估、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如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合伙人、簽字CPA。
金通靈案中,大華所廣州分所(單位)、范榮(合伙人/所長)、胡志剛(合伙人/副所長)、顏利勝(簽字CPA),均符合主體資格,可被追責。
其二是主觀要件,主觀故意是認定本罪的核心關鍵,也是區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故意)與“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過失)的核心標準。
金通靈案中,大華所及合伙人的行為完全符合間接故意,明知造假卻換掉正直員工、主動支招規避審計、連續6年出具無保留意見,主觀惡意是很明顯的。
反之,若審計機構嚴格執行審計準則,因上市公司偽造全套證據、隱瞞關鍵信息而未發現造假,無主觀故意,則不構成本罪。
其三是客觀要件,實施了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行為。指審計機構出具的報告存在偽造/篡改財務數據、隱瞞重大錯報、未執行必要審計程序、采用虛假證據等情形,報告內容與真實財務狀況嚴重不符。
金通靈案中,大華所連續6年未核實關鍵收入、虛構審計證據、隱瞞造假事實,出具的審計報告完全虛假,符合行為要件。
其四是客體要件,實際侵害了市場秩序與投資者利益。
本罪侵害了雙重客體,一是國家對證券市場、中介服務行業的監管秩序;二是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大華所的虛假報告,不僅破壞審計行業公信力,更導致數萬投資者蒙受巨額損失,客體侵害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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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合造假”≠“串謀造假”
需要明確的是,很多人會主觀認為大華所與金通靈進行串謀實施犯罪,但是在法庭認定中沒有這個認定,而且串謀造假和配合造假實際上是有嚴格的邊界的。
金通靈案中,金通靈主動發起造假,大華所明知造假卻配合、提供專業幫助,但未參與策劃造假本身,屬于“配合造假”而非“串謀造假”。
雖然二者法律定性不同,但刑責后果一致,串謀造假是雙方事前通謀、分工實施造假,但是都按同一罪名(如欺詐發行罪)共犯追責。
而配合造假是上市公司主導造假,中介機構明知造假仍提供虛假證明文件,中介定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上市公司定違規披露/欺詐發行罪,獨立但關聯犯罪,也需要承擔刑責。
金通靈案的顯著特征是,即便未主動策劃造假,只要明知造假仍配合、出具虛假報告,就構成故意犯罪,難逃刑責。
這一認定徹底打破“沒策劃就無責”的行業誤區,倒逼審計機構堅守獨立底線。#上頭條 聊熱點##金通靈財務造假6年被罰570萬##大華會計師事務所被罰4000余萬##我要上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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