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歷時三年、索賠超千萬元的跨國輪胎專利戰,以日本巨頭的完敗落下帷幕。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日本橫濱橡膠株式會社訴青島圣福輪胎有限公司、安徽吉馳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橫濱橡膠上訴,維持原判。最高法并未陷入復雜的技術比對,而是直擊要害——認定橫濱橡膠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存在致命缺陷,保護范圍根本無法確定。這起入選2025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的判決,給所有企業敲響了警鐘:寫得爛的專利,比沒有專利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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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元索賠折戟,專利“保護圈”無法劃定
此前,橫濱橡膠起訴稱,圣福輪胎與吉馳輪胎未經許可,制造、銷售侵害其“充氣輪胎”發明專利(專利號:200810174774.0)的產品,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并索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15.11萬元。
然而,案件審理并未走向常規的“技術抄襲”比對,而是卡在了最基礎的法律問題上:專利到底保護什么?
一審青島中院即指出,涉案專利中“胎肩區”“胎面弧寬”等核心術語含義不清,無法準確界定保護范圍,據此駁回全部訴請。橫濱橡膠不服,以“一審錯誤適用國家標準解釋術語,應優先適用專利說明書”為由上訴至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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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亮明四大鐵證,直指專利撰寫硬傷
業界本以為二審將圍繞“內外部證據優先級”展開激辯,但最高法走出了更根本的一步:直接認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不清楚,連法院都無法確定其保護范圍,遑論評判他人是否侵權。
最高法在判決書中列出了涉案專利的四大致命缺陷:
“胎肩區”范圍成謎:專利將“胎肩區”定義為“從波形主槽到輪胎外側的范圍”,但“輪胎外側”具體指哪里?是胎面最外端還是胎側開始處?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解釋,導致保護范圍天差地別。
“胎面”范圍殘缺:說明書表述附圖1是“胎面主要部分”的平面圖,這意味著還有“次要部分”,但專利文件通篇未交代次要部分的位置和范圍,導致完整胎面無法確定。
核心位置記載自相矛盾:這是最致命的缺陷。權利要求和說明書同時記載“著地部分介于直線主槽和波形主槽之間”,又記載“胎肩區設置有著地部分”。由于這兩個區域互不重合,“著地部分”不可能同時出現在兩個地方,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本無所適從。
自造術語“胎面弧寬”無定義:多項權利要求以“胎面弧寬(TW)”作為計算基準限定數值范圍,但整個專利文件及行業內均無該術語的明確定義,附圖也無法反映立體測量方法,導致所有基于此的數值范圍淪為空中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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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據此認定,在權利要求含義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無法進行實質意義的技術特征比對,不利后果應由專利權人承擔。同時,作為代工方的吉馳輪胎,因按委托方設計生產且專利基礎不穩,亦不構成侵權。
警醒:專利不是護身符,模糊撰寫必吞苦果
這起千萬級跨國訴訟的逆轉,不僅是兩家中國輪胎企業的勝利,更具有深遠的行業警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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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在判決中明確傳遞了裁判導向:當專利權利要求撰寫存在明顯瑕疵導致保護范圍不清時,應由專利權人承擔后果。這戳破了眾多企業的“專利幻覺”——專利數量并非護城河,質量才是。
輪胎行業作為技術密集型產業,知識產權博弈日益激烈。此案暴露出部分企業在專利布局中重數量輕質量、術語自造且不自洽、說明書與權利要求脫節等頑疾。權利要求不清楚,不僅會導致維權無門,更會讓巨額研發投入打水漂。
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這既是一次成功抗辯的范例,也是一面鏡子:在出海與防衛的過程中,唯有夯實專利撰寫的文字根基,字斟句酌,消除歧義,才能在國際知識產權的牌桌上,真正握住有底氣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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