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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蔡是一家二手車行經營者,該車行雖然在2022年9月已注銷,但他依舊繼續從事二手車交易相關業務。2023年2月,老蔡花費15萬元,從他人手中購入一輛奧迪Q7汽車,車輛登記在其妻妹名下。
5天后,老蔡以妻妹名義,將這輛二手車轉賣給小謝,成交價格為15.7萬元,車輛隨后交付給小謝使用。直到2024年5月,因想要換其他車,小謝找到鑒定機構對車況做檢測,竟意外發現:這輛車早在2023年1月就被人篡改過里程表,屬于典型的“調表車”。
小謝認為老蔡故意隱瞞調表事實,構成消費欺詐,隨即訴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律規定“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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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老蔡則辯解,調表行為發生在自己收車之前,自己出售時并不知情,不存在欺詐故意,不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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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老蔡以他人名義將車輛出售給小謝,但考慮到購售車過程均系老蔡主導、購車到出售車輛時間較短、款項交接的主體均系老蔡妻子、老蔡長期從事二手車經營工作,故認定老蔡系出售車輛的主體,雖然其名下個人獨資企業已經注銷,但不影響其作為經營者的資格,老蔡應當認定為二手車經營者,小謝為生活所需購買案涉車輛,系消費者。
其次,案涉車輛存在調表事實,調表情況發生在老蔡購入車輛之前,老蔡購買車輛時的價格與出售給小謝的價格相差7000元,并非巨大差距,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老蔡在向小謝出賣二手車時知悉車輛存在里程表數據改動的情形,無法證明老蔡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
但老蔡作為專業二手車經營者,理應具備高于一般人的專業注意義務,有義務對銷售車輛的車況性能、行駛里程、維修保養記錄等影響買方選擇權的重要信息進行全面核查,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即使調表行為不是其所為,經營者仍然有義務核實里程數的具體情況。因老蔡怠于履行核查義務,導致小謝在購買案涉車輛時產生重大誤解,小謝有權主張撤銷《車輛買賣協議》。
法院最終判決撤銷購買協議,老蔡返還購車款。小謝不服該判決,上訴于二審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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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核心爭議為二手車經營者不知情售賣調表車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是否需承擔“退一賠三”責任。司法裁判明確,消費欺詐的成立必須以經營者存在主觀故意為前提。依據相關法律,只有經營者明知車輛存在調表、事故等瑕疵,仍故意隱瞞、虛假告知誤導消費者交易,才構成欺詐,消費者方可主張三倍賠償。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車行經營者事前知曉車輛被調表,購銷差價亦處于合理范圍,故無法認定其存在欺詐故意,消費者“退一賠三”的訴求依法不予支持。
但二手車經營者負有高于普通民眾的專業核查與如實告知義務,不得以“不知情”免責。經營者具備專業查驗能力,應全面核查車輛里程、維保等核心車況信息并如實告知買家。本案中,經營者怠于履行核查義務,致使消費者基于錯誤里程信息產生重大誤解并完成交易,該交易行為依法可撤銷。此外,車行注銷后仍從事二手車經營,不影響其經營者身份認定,仍需承擔法定經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退還款項,合法合理地平衡了買賣雙方的權益。
法官提醒
里程數是二手車的核心信息,直接決定車輛價值、使用壽命和安全性能,更是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車的關鍵依據。二手車行業專業性強,普通買家很難自行排查調表、事故、泡水等問題,因此法律對專業二手車經營者賦予了更高的注意義務,不能以“自己不知情”“不是自己調的表”為由逃避責任。
購買二手車時,切勿輕信口頭承諾,務必簽訂書面買賣協議,明確標注車輛里程數、車況承諾、違約責任;提車前委托正規鑒定機構做全面檢測,留存檢測報告、聊天記錄、轉賬憑證等證據;發現車輛存在調表、隱瞞事故等情況,及時通過協商、訴訟等途徑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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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來源:濱湖法院
編輯:趙偉
審核:朱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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