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鄒竣麒 記者 劉胤衡)勞動者入職時未主動填報已治愈的甲狀腺癌病史,企業能否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法院認定勞動者行為不構成欺詐,企業解約違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24年7月,趙某應聘某文化公司,填寫面試登記表時,健康狀況中填報為“良好”。之后,趙某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24年9月,趙某因胸椎占位入院手術,術后病理結果顯示為甲狀腺乳頭狀癌轉移。次月,該公司以趙某入職前故意隱瞞甲狀腺惡性腫瘤及繼發腫瘤病史、構成求職欺詐為由,向其發送勞動合同無效通知書,并自行辦理社保減員手續。
趙某提出異議,稱其2017年已完成甲狀腺癌全切手術,后續每年定期復查均無異常,不存在故意隱瞞行為。2024年11月,趙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仲裁裁決支持趙某訴求,涉事企業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二中院審理查明,本案核心爭議為勞動者未告知重大疾病治愈史是否構成求職欺詐。經核查,無證據證明趙某入職前知曉自身存在未愈惡性病變及轉移病情,其基于多年復查結果正常的客觀情況填報健康狀況良好,不存在欺詐的主觀故意。同時,涉事企業在招聘環節未明確詢問重大疾病病史,亦無證據證明該崗位存在特殊健康禁忌要求。
北京二中院最終認定,涉事企業主張勞動合同無效依據不足,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依法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三級高級法官李琴表示,認定求職欺詐需結合主觀意愿、客觀認知及崗位屬性綜合研判,用人單位知情權僅限于與崗位核心職責直接相關的勞動者信息,勞動者對已治愈、不影響履職的既往病史,無主動披露義務。法官提示,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打探勞動者個人病史、制造就業歧視,需明確崗位健康招錄標準,審慎處置勞動關系;勞動者需如實告知崗位明確要求披露的健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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