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陳緒厚
5月22日上午,廣東省高院對“姐姐為亡弟追兇27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此前一審的死緩判決。被害人家屬李海玉表示,自己無法接受這個結果,將會申訴。
二審中,易某華及其辯護人提出,易某華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僅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發(fā)現的尸體就是被害人李某平,易某華沒有潛逃,對易某華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已超過追訴期,應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李海玉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二審法院應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易某華死刑,且立即執(zhí)行。而廣東省檢察院的出庭意見為,易某華殺害未成年被害人,罪行極其嚴重,無任何法定從輕情節(jié),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二審判決書,廣東省高院二審審理認為,2024年2月,最高檢對易某華予以核準追訴,故本案未超過追訴期,易某華案發(fā)后是否潛逃不影響追訴期的認定。
廣東省高院表示,經查,現有證據可以認定本案發(fā)現的尸體就是李某平。易某華明確供述,被其殺害的就是李某平;被害人家屬李某祥等人通過對尸體的衣服、尸體右手拇指指骨進行辨認,確定死者就是李某平;易某華指認的殺人現場,就是證人證實發(fā)現尸體的現場。
此外,易某華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對犯罪動機、作案的經過等故意殺人事實作了多次穩(wěn)定的有罪供述,供述的整個作案過程完整,其到案后能夠指認犯罪現場,本案不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的情形,雖然易某華曾翻供,但易某華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且其辯解與在案其他證據相矛盾,而上述有罪供述內容具有親歷性特點,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采信上述有罪供述。綜上,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是易某華將李某平騙離學校,帶到邁車坎村甘蔗園內,持刀捅刺致其死亡的犯罪事實。
針對此案的定性問題,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經查,易某華具有故意殺人的作案動機。易某華歸案后多次供述其因與被害人李某平的父親李某樣存在工資糾紛產生殺害李某平的念頭,與證人李某祥、王某妹等人證明易某華作案前與李某祥因工資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并揚言殺害李某平的證言相印證。《關于對北和鎮(zhèn)邁車坎村甘蔗地死尸案進行立案偵查報告》記載被害人尸體左胸等部位被刺6刀的損傷形態(tài)和參與現場勘查的偵查人員、被害人家屬、旁觀村民的證言、易某華關于連續(xù)捅刺被害人胸部、左腋下等部位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被害人身上遠不止一刀,而且刀傷集中在要害部位。事后易某華未有任何救助行為,均能反映其主觀方面并非過失,原判依法認定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定性準確。
廣東省高院審理認為,易某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易某華為泄私憤,持刀殺害無辜兒童,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上訴人易某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
綜上,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一提的是,在附帶民事賠償部分,一審認定易某華應賠償喪葬費66726元。二審中,李海玉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應依法增加數額,足額賠償,原判數額未能撫慰被害人家屬遭受的經濟損失和心理創(chuàng)傷。對此,廣東省高院二審認為,原判的賠償項目及數額均符合法律規(guī)定。
時間線
1992年12月
因工作糾紛,易某華從廣東湛江市雷州市邁車坎村小學把李某祥9歲的兒子李某平帶走。之后,李某平下落不明。
1993年2月
一具男童遺體在邁車坎村附近的甘蔗林被發(fā)現,經李某祥等人辨認,死者是李某平。法醫(yī)作了尸檢后,將李某平遺體交由家屬處理,后被埋在附近公路邊。易某華被警方認定是該命案的嫌疑人。
2020年5月
潛逃27年后,易某華在廣西桂林市永福縣被雷州警方抓獲。雷州警方曾發(fā)文稱,此案告破,易某華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
2021年2月
李某平的姐姐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對此案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湛江市檢察院認為,李某平被易某華殺害只有易某華的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當年發(fā)現的尸體死因不明,現場勘查筆錄、照片、尸檢鑒定及現場提取的刀具均已丟失。
2021年9月
李海玉收到湛江市檢察院寄來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湛江市檢察院表示,在審查申訴案件期間,要求公安機關窮盡辦法補充相關證據,包括尋找尸體重新做鑒定,但至今未能找到尸體,因此,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甘蔗園發(fā)現的尸體就是李某平。李海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檢察院不予支持,現予審查結案。
2021年9月
因不服湛江市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李海玉向廣東省檢察院提出申訴。2021年9月,廣東省檢察院回復稱,經審查,該申訴符合受理條件,該院依法受理且申請調卷,該院將在收到調卷材料后移交具體辦案部門辦理。
2022年11月
廣東省檢察院作出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廣東省檢察院在立案復查過程中補充了部分新證據,該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易某華殺害被害人李某平的犯罪事實,易某華構成故意殺人罪。廣東省檢察院撤銷了湛江市檢察院此前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將此案移送湛江市檢察院依法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
2024年2月
雷州警方將此案向雷州市檢察院移送起訴。
2024年7月
湛江市檢察院作出《起訴書》顯示,檢方以故意殺人罪對易某華提起公訴。
2024年11月
易某華故意殺人一案在湛江中院開庭審理。
2025年12月23日
此案迎來一審宣判,湛江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易某華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為,易某華持刀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殘忍,犯罪后果和罪行嚴重,應當依法予以嚴懲。鑒于公訴機關未能提供現場勘查筆錄、尸體檢驗報告等證據,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易某華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一審宣判后,李海玉不服,向湛江市檢察院申請抗訴,遭湛江檢察院駁回。之后,易某華上訴。
2026年4月8日
此案二審開庭審理。
2026年5月22日
廣東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二審宣判決,易某華故意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易某華為泄私憤,持刀殺害無辜兒童,主觀惡性大,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后果嚴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鑒于本案量刑證據存在瑕疵,綜合考量上訴人易某華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zhí)行。據此,廣東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期編輯 邢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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