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觀行為要件:存在未經許可的商標使用行為。行為人必須在商業活動中,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裝、容器、服務場所以及交易文書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等商業活動,用以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2.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或者類似。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如果行為人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既不相同也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般不構成商標侵權,除非該注冊商標是馳名商標,受到跨類保護。
3.容易導致混淆或具有混淆的可能性。這里的混淆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直接混淆,即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來源于商標權人;二是間接混淆,即相關公眾誤認為被控侵權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與商標權人存在許可使用、關聯企業等特定聯系。
4.行為人通常具有過錯(故意或過失)。在民事侵權責任認定中,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重要考量因素。大多數侵權行為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或過失(應知而未知)。
二、商標相同與商標近似如何準確認定
1.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這里的 “基本無差別” 是指商標的整體外觀、文字、圖形、顏色等要素完全相同或者僅有細微的、不易被相關公眾察覺的差別。例如,將 “可口可樂” 商標中的 “樂” 字稍微改變字體,或者將 “耐克” 的勾形標志稍微拉長一點,仍然屬于商標相同。
2.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在具體認定時,對于文字商標,主要從字形、讀音、含義三個方面進行比對;對于圖形商標,主要從構圖、顏色、整體外觀等方面進行比對;對于組合商標,則應當先對其主要部分進行比對,再對整體結構進行比對。
三、哪些行為看似商標侵權但不構成侵權
1.正當使用。正當使用是指他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善意、合理地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于說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務的特征、用途、產地等信息,而不是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2.在先權利使用。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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