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司法認定中,“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是客觀構成要件的核心,而“主觀明知”則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邊界。實務中,對該兩項要件的證據審查與事實認定,直接決定案件走向,以下從質證要點與推定規則兩方面展開深度解析。
一、授權鏈條斷裂的核心質證要點
“未經許可”是構罪的前提要件,其本質是行為人未獲得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授權,或授權存在瑕疵。辯護與審查的核心,在于穿透授權文件表面,核查授權鏈條的完整性、有效性與關聯性。
授權真實性核驗:重點審查授權文件是否為權利人真實意思表示,包括授權書簽章真偽、授權主體是否為商標注冊人或其合法受托人、授權文件是否存在偽造、變造痕跡等。
授權范圍與期限匹配:核實授權商品/服務類別是否與涉案標的完全一致——權利人僅許可A類商品使用,行為人擅自用于B類商品的,因超出授權范圍,不滿足刑事層面“未經許可”的違法性要件;同時確認授權是否在有效期內,過期授權或未續期授權,均等同于無授權。
默示許可抗辯的司法邊界:實務中,行為人常以長期交易形成的行業慣例、交易習慣主張默示許可。但刑事訴訟需遵循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單純的交易習慣、口頭約定或歷史合作記錄,不足以直接推定默示許可成立,僅可作為量刑從輕或不起訴的參考因素,無法阻卻刑事違法性認定。
二、“明知/應知”推定規則與反證體系構建
假冒注冊商標罪屬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系他人注冊商標,仍擅自使用。實務中,行為人多以“不知情”抗辯,司法機關常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明知,辯護的關鍵在于搭建完整的主觀不明知證據鏈,打破推定邏輯。
(1)主觀不明知的核心反證維度
合法進貨渠道憑證:提供正規采購合同、增值稅發票、供貨方資質證明等,證實商品來源合法,已盡到基礎注意義務。
進貨價格合理性佐證:舉證進貨價格與正品市場均價差距在合理區間,無明顯低價異常,排除“明知假冒仍低價采購”的故意。
商標審查義務履行記錄:證明已主動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商標注冊證、授權文件,甚至委托專業機構核驗商標權利狀態,無懈怠審查情形。
行業慣例合規性依據:結合行業特性,舉證涉案商標使用方式符合行業通行慣例,行為人系遵循行業常規操作,無主觀侵權惡意。
(2)典型案例:境外搶注+境內使用的明知推定
南京良某公司假冒注冊商標案(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蘇01刑終150號)中,被告人為規避國內商標保護,先在境外搶注權利人已在中國合法注冊的中文商標,再以“海外品牌授權”為幌子,在國內生產銷售同類商品,惡意攀附權利人品牌商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權利人商標已在國內注冊且具有一定知名度,仍通過境外搶注、境內使用的模式規避法律,主觀侵權故意明確,依法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該案明確司法裁判規則:境外搶注+境內使用的行為模式,結合商標知名度、行業認知等客觀因素,可直接推定行為人主觀明知。對此類推定,辯護人需重點反證:行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境外商標注冊合法有效、已委托專業代理機構辦理商標注冊、對權利人國內商標權屬不知情等,以此推翻明知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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