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起由違規飼養烈性犬引發的悲劇。河南汝州的48歲男子毛某義,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賠償受害者家屬25萬元。悲劇發生在2025年12月4日,當時毛某義外出工作,將一只從小舅子處獲得的捷克狼犬交由84歲的母親喂食。這只被多地列為禁養名錄的烈性犬,因多次掙脫鐵鏈且飼養場所缺乏隔離措施,在女童路過時將其咬傷致死。盡管事后達成了民事和解,但兩條鮮活生命的逝去和一個家庭的破碎,再次為全社會敲響了依法文明養犬的警鐘。
一、 案情回溯:僥幸心理釀成慘劇
這起案件并非毫無預兆的意外,而是飼養人長期疏忽與違規操作的必然結果。被告人毛某義在2025年3月初獲得了這只捷克狼犬,并將其飼養在自家院墻外的開放式窯洞中。根據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該犬種屬于典型的烈性犬,具有極強的攻擊性和不穩定性,但毛某義僅用鐵鏈將其固定在墻壁上,且窯洞與外界完全沒有任何隔離設施。更為嚴重的是,在飼養期間,這只狼犬已經多次掙脫鐵鏈跑出窯洞,但毛某義每次將其抓回后,均未升級防護措施,這種“視而不見”的僥幸心理為悲劇埋下了伏筆。
案發當日,毛某義因外出跑大車拉貨,將喂狗的責任交給了年邁的母親。11時許,2歲的女童張某某經過毛某義家門口,早已脫離鐵鏈控制的狼犬猛撲上去,將女童咬傷并拖回窯洞。令人痛心的是,毛某義84歲的母親回家時目睹了慘狀,卻僅找來一塊布蓋住女童后便離開了現場,未及時進行呼救或送醫。直到14時許家人報警,才發現女童已因面部、頸部軟組織嚴重缺損導致外傷性休克,不幸身亡。案發后,肇事犬只已被公安機關作無公害處理。
二、 法律透視:為何是過失致人死亡
在司法實踐中,飼養動物傷人通常被歸類為民事侵權,但這起案件之所以上升為刑事案件,核心在于飼養人主觀上存在嚴重的管理過失。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毛某義雖然沒有直接指揮犬只咬人,但他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捷克狼犬是禁養烈性犬,且在犬只多次逃脫的前提下,仍未采取加固狗籠、加裝隔離網等必要安全措施,甚至將看護責任交給不具備控制能力的老人。這種應當預見危險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的心態,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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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這一結果體現了法律寬嚴相濟的原則。一方面,毛某義的行為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后果,必須承擔刑責;另一方面,他在案發后自愿賠償受害者家屬25萬元并取得了諒解,且系初犯,符合緩刑適用的法定條件。但這并不代表責任的減輕,緩刑意味著他在四年內若再犯新罪或違反監管規定,仍將執行三年的實刑。
三、 社會警示:文明養犬是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此案不僅是一起個案,更折射出當前養犬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痛點。捷克狼犬因其酷似野狼的外形受到部分人追捧,但其基因中的狼性使其極具不可控性,目前已被深圳、武漢、貴陽等多地明確列入禁養名錄。飼養此類犬只本身就已違法,若因管理缺失造成他人損害,飼養人將面臨從民事賠償到刑事責任的層層加碼。
對于公眾而言,這起悲劇提醒我們,面對未拴繩或處于失控狀態的大型犬只,尤其是烈性犬,必須保持最高級別的警惕,切勿讓幼童單獨靠近。對于養犬人來說,依法辦理登記、按期注射疫苗、外出佩戴牽引繩只是底線,對于家中已有的大型犬只,必須定期檢查圈養設施的牢固性,切勿因一時的疏忽或吝嗇,讓“人類最好的朋友”變成吞噬生命的惡魔。文明養犬不僅關乎社會公德,更是寫在法條中的硬性義務。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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