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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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營經濟促進法實施一周年之際,5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充分發揮檢察職能 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典型案例”。這批典型案例涉及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職務侵占、串通投標等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常見法律問題。依法懲治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犯罪,是檢察機關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主要方式。
民企內部腐敗治理
受賄行賄一起查
劉某某、鄒某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顯示,劉某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首席副總裁。鄒某某,原系某房地產公司上海分公司副總裁兼項目拓展中心總經理。
2012年至2022年,劉某某分管某房地產公司項目拓展中心(以下簡稱項目拓展中心)業務,其利用項目拓展洽談、內部審核報批、合同簽約等職務便利,個人或伙同鄒某某等下屬員工,收受多家房地產項目合作方給予的賄賂款。其中劉某某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1.6億余元,個人非法所得1億余元;鄒某某收受賄賂共計1.177億元,個人非法所得3770萬元。
2024年2月,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以下簡稱浦東分局)以劉某某、鄒某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移送審查起訴。同年4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檢察院)對劉某某、鄒某某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25年2月、6月,浦東檢察院分別補充起訴劉某某漏罪事實。2025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被告人鄒某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判決已生效。
此外,浦東檢察院另起訴某地產公司內部腐敗系列案關聯受賄人員8人,行賄人員15人,行賄企業11家,相關案件已陸續判決或在法院審理階段。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落實依法平等保護理念,高質效辦理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案件。深入推進企業內部反腐治理,在辦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案件時,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注意深挖遺漏犯罪事實及關聯犯罪,并及時補充起訴,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同時,要加強與工商聯、行業協會的協作,通過走訪調研、檢企座談、檢察開放日等形式,精準對接企業法治需求,強化檢企良性互動,做好涉民營企業內部反腐治理的后半篇文章。
非法解鎖21臺塔機控制系統
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獲刑
張某某等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顯示,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張某某以某機械租賃公司名義,以融資租賃、分期付款方式向某起重機械公司采購70余臺塔機。某起重機械公司對塔機安裝遠程監測控制系統,以加強對分期付款采購塔機設備的管理,并約定買方若未按時足額支付貨款,賣方有權通過前述系統對塔機進行鎖機。
張某某在將采購的塔機出租給全國多個項目工地后,未依約及時支付貨款,某起重機械公司依照合同條款對塔機進行鎖機。此后,張某某聯絡被告人張某、劉某對被鎖塔機解除控制,并支付每臺2500元到12000元不等的費用。
經查,張某、劉某通過剪除原有控制線、加裝非法控制器的方式,對21臺被鎖塔機進行非法解鎖,其中張某獲利8萬余元,劉某獲利1.5萬余元。張某某自塔機被非法解鎖至案發,共計收取設備租金48萬余元。
2025年7月,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張某某等人五年五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案件時,要立足此類犯罪的特點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必要時可以通過技術專家提供協助的方式,綜合研判行為是否造成了計算機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注意全面評價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行為的危害后果,除依據犯罪所得數額或造成經濟損失數額認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的危害后果外,還應從引發安全隱患、擾亂社會秩序等角度收集、固定證據,對危害后果作出全面、準確認定,做到罪責刑相適應。
刑事抗訴糾正涉企錯判
刑期七年改判為十三年
在楊某某職務侵占審判監督抗訴案中,北京檢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判決,依法提起審判監督抗訴,并在案件再審過程中依法調取使用境外證據,落實“一案多查”、深挖職務犯罪線索,通過充分履職推動抗訴案件順利改判,有效發揮了檢察監督效能。
案情顯示,2009年至2010年間,楊某某利用擔任某港資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總經理職務便利,在經某咨詢公司介紹與某單位房地產項目合作洽談過程中,借助某咨詢公司索要項目介紹費的契機,向某房地產公司隱瞞真相,通過簽訂商業咨詢協議的方式,虛增咨詢合同標的額、虛構業務名目,致使某房地產公司對外支付9540萬元資金,其中某咨詢公司實際獲得3000萬元,其余6540萬元被楊某某非法占有。后因該房地產項目最終未達成合作,房地產公司經審核發現項目推進過程中的相關合同簽署及付款存在問題,并要求楊某某追回公司已付資金,但楊某某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脫,致使公司資金無法追回。
法院一審認定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二審法院以原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法院依法作出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楊某某再次上訴,二審法院以挪用資金罪改判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23年12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對二審刑事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后北京市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再審。2025年9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二審判決,維持原重審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沒收財產人民幣十八萬元。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檢察機關應敢于、善于運用刑事抗訴手段,糾正涉企錯誤刑事裁判,依法打擊涉企犯罪,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通過高質效開展審判監督工作,回應被害企業及相關方面訴求的同時,實現矛盾糾紛法治化實質性化解。此外,積極探索境外取證的有效路徑,針對不同類型案件、不同法域特點,制定差異化的取證策略,認真研究不同法域證據規則差異,通過有效轉化境外證據,保障案件妥善辦理。
企業未投標卻收到串標罰單
全鏈條監督終結錯罰
某建筑公司申請立案監督案顯示,某建筑公司系某央企下屬子公司,注冊經營地位于江西省。2024年9月,某建筑公司陸續收到江西省多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住建局)發出的《串通投標行政立案通知書》。其中,某地住建局擬對該公司處以罰款160萬余元,對其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8萬余元。某建筑公司為此全面開展自查,并確認從未在該地參與任何工程投標活動,經向相關部門查詢,發現公司名下多出一個用于投標的由認證機構簽發的數字證書副鎖,辦理地為上饒市,公司懷疑系他人在上饒市偽造了數字證書副鎖,并冒用本公司名義在江西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上進行串通投標活動。
2024年9月24日,某建筑公司以其被偽造投標數字證書為由報案,偵查機關未予立案,也未作書面回復。2024年12月,某建筑公司認為偵查機關應當以偽造公司印章罪進行刑事立案而未立案,遂向江西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江西省檢察院)申請刑事立案監督。
檢察機關堅持全鏈條監督,信州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門將調取的某建筑公司“被冒名投標”相關材料內部移送該院行政檢察部門,行政檢察部門經審查認為某建筑公司并無行政違法事實,某地住建局擬對其行政處罰應予糾正。2025年8月,某地住建局采納檢察機關建議,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撤銷原擬對某建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合計168萬余元的罰款決定。同時,江西省內其他住建局亦相繼終止立案、不予處罰。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對于偵查機關不立案案件,檢察機關要充分行使詢問辦案人員和有關當事人、調取相關書證等各項職能,加強調查核實,立足于最大限度還原客觀事實,著力于依法開展法律監督,著眼于高質效達成監督效果,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合法權益。在辦理涉企案件刑事立案監督中,對于企業立案監督訴求雖不能實現但確有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違法線索和相關證據材料時,應及時將線索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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