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圈里有句老話,叫“錢沒到賬,一切白忙”。融資服務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找到我的時候,臉上往往寫著同一句話:他到底有沒有好好干活?融資方覺得服務方拿了錢不辦事,服務方覺得自己跑斷了腿卻不落好。兩邊各執一詞,最后只能讓法律來斷這樁公案。勤勉義務的違約認定,就成了這類案件中最難啃的骨頭。這些年我代理了不少融資服務合同糾紛,原告被告都做過,漸漸摸出了一些門道,寫出來供同行參考,也給有融資需求的企業提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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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把概念掰清楚:勤勉義務不是包辦成功
很多融資方打官司的時候,邏輯特別樸素——我付了錢,你沒幫我融到資,你就是違約。這個想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條把中介合同定義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通篇沒有一句話說中介人必須保證交易成功。第九百二十九條講有償委托的受托人注意義務,用的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這個表述,強調的是過程,不是結果。
說白了,融資服務合同本質上買的是服務方的專業能力和努力,不是買一個必然成功的結局。除非合同里白紙黑字寫了“保證融資到位”,否則服務方承擔的是過程性義務,不是結果義務。這個區分看起來簡單,實務中卻經常被混淆。商業風險和法律違約之間有一條線,融資失敗本身不構成違約,關鍵要看服務方在這個過程中做了什么、沒做什么。
二、認定違約的雙階框架:先看合同,再看行規
經過大量案件復盤,我總結出一個比較實用的判斷方法,叫“合同約定基準+客觀合理標準”雙階遞進式審查。
第一階,看合同怎么約定的。這是最直接的標準。如果合同里寫了“每月至少對接五家投資機構”“兩周內出具盡調報告”“投資人推薦不少于十家”這類具體指標,那就先拿這些指標去對賬。有一回我代理融資方,合同約定服務方每月推薦不少于五家有效投資機構,結果對方連續兩個月只推薦了兩三家,庭上還解釋說在幕后做了大量準備工作。法官沒吃這套,合同約定擺在那里,沒達標就是沒達標。合同是雙方自己定的規矩,司法應當尊重。
第二階,合同沒寫清楚或者根本沒寫的時候,就要引入客觀標準了。這個標準怎么把握?我的經驗是問一個問題:一個同等資歷、同等收費水平的服務方,在同樣的情況下,通常會怎么做?這里要注意兩點:既不能把標準拔得太高,要求服務方做到完美無缺;也不能放得太低,一句“商業判斷”就把責任推干凈。我代理過一起跨境并購融資服務糾紛,服務方連資金方的底細都沒摸清楚就急匆匆安排雙方見面,結果資金方根本沒有履約能力,整個交易黃了。法院采納了專家輔助人的意見,認定服務方沒有做基本的資金來源核查,低于行業通常注意水平,構成違約。這個案子的邏輯很清晰——有些事你不做,就不能說自己勤勉。
三、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但沒那么簡單
勤勉義務違約糾紛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融資方來舉證服務方怎么不勤勉了。但問題在于,服務過程完全掌握在服務方手里,融資方往往兩眼一抹黑。法院在具體操作中,常常會運用舉證責任緩和或者轉移的技巧,要求服務方主動說明自己做了什么。
我代理過一起被告案件,我方是服務方,被融資方告了,說我們拿了錢不干活。開庭的時候,我們拿出了厚厚一摞材料:每一輪投資人溝通的郵件記錄、每次電話會議后的紀要、針對項目做的盡調報告、給融資方做的路演材料修改版本、投資人反饋意見的匯總整理。法官翻完這些材料,心里就有數了——這家服務方確實在干活,而且干得還挺細。最后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這個案子讓我深刻體會到一件事:很多服務方敗訴,不是真的沒勤勉,而是證明不了自己勤勉。過程留痕不是錦上添花,是保命的東西。我經常跟顧問單位講,你們花在留痕上的每一分鐘,都是在給自己買保險。
四、兩個真實案例的攻防推演
光講理論不夠,下面結合兩個真實判例,談談如果我是其中一方的代理律師,會怎么打。
案例一: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違規執業案
這是一起仲裁案件,某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聘用沒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既沒做投資者適當性評估,也沒做風險提示,服務留痕基本為零。雙方簽的《服務協議》里有一條格式條款,寫著“投資者自行承擔所有投資損失”。仲裁庭認定,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在先,格式免責條款無效,裁決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代理投資者一方,我的策略是“釜底抽薪”。適當性義務是“賣者盡責”的核心內容,也是“買者自負”的前提。對方連風險評估問卷都沒讓投資者填過,憑什么讓投資者自擔損失?我會抓住三個點猛打:第一,申請仲裁庭責令對方提交全部服務留痕資料,拿不出來本身就說明問題;第二,援引《九民紀要》關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精神,強調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由金融服務提供者承擔舉證責任;第三,針對免責條款,主張屬于格式條款,在機構存在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認定無效。這套組合拳打下去,對方的防線基本就垮了。
如果代理服務機構一方,說實話這個案子非常被動,但也不是完全沒有空間。我會從因果關系切割入手:投資者的損失到底是市場風險造成的,還是我方違規行為導致的?如果能證明即便做了完整的適當性評估,投資者仍然會買這個產品,損失主要來自市場下行,那賠償金額就有壓縮余地。同時積極主張投資者自身存在過錯,爭取過錯相抵。這種策略雖然做不到完全免責,但在賠償比例上往往能爭取到實質利益。
案例二:私募基金托管人未審慎審查劃款指令案
這個案子在業內影響不小。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不到兩年時間里成立了三十多只私募基金,總金額高達九十多億元,投資標的全是管理人自有的五千多張票據收益權,托管人一直是同一家證券公司。托管人在審核劃款指令時,只核對了指令表面要素和合同約定是否一致,對于證明票據權屬的企業網銀截圖沒有顯示管理人為權利人這個明顯瑕疵,長期視而不見。法院認定,在交易金額巨大、主體單一的特殊場景下,托管人應當超越形式審查,對投資標的進行必要查實,其簡單執行劃款指令的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如果代理投資者一方,這個判例簡直是教科書級別的參照。我的策略圍繞一個核心理念:場景決定義務邊界。托管人最愛說的就是“我只負形式審查義務”,但本案的特殊性太明顯了——同一個管理人、同一個托管人、同一種投資標的、九十億的體量,任何一個理性的專業機構都該嗅到不對勁。我會向法庭層層推進:第一,交易模式的極端重復性和集中度本身就是警示信號;第二,托管人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查一下網銀系統核實票據權屬在技術上毫無難度,卻長期不作為;第三,正是托管人的持續“放水”,為管理人挪用資金提供了便利。三層遞進,把形式審查的抗辯徹底瓦解。
如果代理托管人一方,關鍵是要重新劃定審查義務的邊界。我會從兩個方向構建防線。其一,強調托管人的法定職責和合同約定職責僅限于形式審查,法律沒有要求托管人對投資標的真實性做實質核查。如果法院在個案中突破了這個邊界,整個托管行業都會受到沖擊,托管成本急劇上升,最終損害的是整個資產管理行業的效率。其二,引入近因原則進行損失歸因切割:投資者損失的直接原因是管理人的欺詐,不是托管人的審查疏漏。即便托管人當時發現了票據權屬瑕疵并拒絕劃款,管理人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挪用資金。托管人的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并不緊密,賠償比例應當嚴格控制。
五、給企業和律師的幾句實在話
做了這么多年合同糾紛,我最深的體會是:勤勉義務的認定,從來不是單純的法條推演,而是事實重構和價值判斷攪在一起的復雜過程。
對融資方,我有三句話:簽合同的時候把勤勉義務寫具體,別用“積極努力”“盡力而為”這種虛詞;履行過程中定期要求服務方匯報工作進展,形成書面記錄;發現不對勁要及時固定證據,別等到融資失敗才想起來翻舊賬。
對服務方,我也有三句話:建立標準化的服務流程和留痕體系,每一階段工作都形成書面記錄并請融資方確認;遇到重大決策或方向調整,務必取得融資方書面指示,別自作主張;不要夸大自己的投資人資源,吹出去的牛,到了法庭上都是把柄。
對同行,我想說,這類案件最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它永遠在商業現實和法律規范之間尋找平衡點。你既要懂法條,也要懂交易;既要會講法律邏輯,也要會講故事。把這兩件事都做好了,才能給當事人一個真正站得住腳的結果。
關鍵詞
融資服務合同糾紛律師;勤勉義務認定;居間合同違約;
財務顧問責任;過程性義務;舉證責任分配;
排他期違約;投資人資源注水;盡職調查標準;
訴訟策略與反制;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深耕商事合同爭議解決領域多年,尤其在融資服務合同糾紛中建樹卓著。她以“勤勉義務違約認定”為核心研究方向,代理了大量融資居間、財務顧問及投融資服務合同案件,原告與被告視角兼備,對勤勉義務的邊界把握尤為精準。林律師擅長從合同約定、履約留痕與舉證責任分配三個維度拆解案件,在居間報酬追索、排他期違約、機會損失賠償等爭議焦點上屢獲突破性裁判。其代理的一起融資居間合同糾紛案曾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典型案例,成為業內研究勤勉義務認定標準的重要參照。林律師現擔任多家科技企業及投資機構常年法律顧問,并常受邀為行業協會、仲裁機構及法律培訓平臺開設合同風險防控與訴訟策略專題課程,以實戰視角傳遞商事爭議解決的前沿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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