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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中,部分主體以“音譯微調+圖形修改”的隱蔽方式搶注商標,給維權帶來挑戰。2024年12月30日,廣州市怡田水族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北京高沃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就佛山市池全電器科技有限公司第71513220號“CHICHUEN及圖”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
該爭議商標通過“CHICHUEN”音譯攀附引證商標“池泉+CHIQUAN”商譽,高沃團隊圍繞商品類似、標識近似、主觀惡意構建論證體系,最終于2025年11月21日獲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案件難點:
本次案件的核心難點,在于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為跨形式標識,并非簡單的文字或圖形近似,而是通過音譯近似+圖形摹仿的組合方式攀附引證商標商譽,對商標近似的專業判定和維權論證提出極高要求:
1、文字部分不同,爭議商標為英文“CHICHUEN”,引證商標為漢字“池泉”搭配英文“CHIQUAN”,二者文字構成不同,需結合發音呼叫、整體認讀印象進行近似判定。
2、圖形部分線條細節、字母造型存在一定差異,需從整體比對+主要部分比對的角度,論證圖形部分的近似性,避免因局部細節差異否定整體近似判斷。
3、惡意搶注行為具有隱蔽性,被申請人通過“文字音譯+圖形微調”規避商標近似判定,且曾以不同企業名稱多次申請注冊與他人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標,其惡意行為需充分舉證。
▌無效宣告核心主張:
針對案件難點,高沃團隊結合《商標法》及《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相關規定,從商品類似、標識近似、主觀惡意三個核心角度構建論證體系,提出無效宣告主張:
(一)商品構成類似,使用范圍高度重合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7類投餌機、電泵、抽水機等商品上,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7類泵(機器)、水族池通氣泵、漁業養殖用增氧機等商品上,二者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高度一致,構成類似商品。
(二)文字+圖形雙重近似,易引發公眾混淆誤認
從文字來看,“CHICHUEN”是“池泉”的音譯形式,二者呼叫發音、整體認讀印象高度相近,相關公眾在視覺識別和聽覺呼叫時,極易將二者關聯產生來源誤認;從圖形來看,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設計、整體布局、視覺呈現等方面相近,進一步強化了標識的整體近似性;二者若共存于市場,必然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關于“類似商品上近似商標”的認定標準。
(三)被申請人主觀惡意明顯,商標注冊系不正當手段
其一,被申請人原名為佛山市阪井水族科技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同屬水族器材、機械設備行業,且二者地域鄰近,明知申請人“池泉”系列商標的知名度,仍刻意注冊近似商標,具有明顯的摹仿、攀附商譽的主觀故意;
其二,被申請人名下注冊多件商標,包含“富士清”“富士重工水”、“FU JI SHUI”、“鶴児”等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標,且此前申請的“池泉水”商標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以抄襲摹仿他人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為由裁定不予注冊,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搶注傾向,進一步印證其注冊爭議商標并非出于真實使用目的。
▌國知局裁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5年11月21日下發《關于第71513220號“CHICHUEN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宣告第71513220號“CHICHUEN及圖”商標無效。
核心裁定要點如下: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投餌機、電泵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的文字部分在呼叫、認讀印象等方面相近,雙方商標的圖形部分在構圖設計等方面亦較為相近,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近似標識。爭議商標若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是指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等情形。本案中,依據查明事實3可知,除爭議商標外,被申請人申請注冊了“富士清”、“富士重工水”、“FU JI SHUI”、“FUJIMASTER”、“SUBARUWATER”、“TSURUMI WATER”、“鶴児”等多件與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相近的商標,我局已在生效的不予注冊決定書中認定其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被申請人在本案未進行答辯,且未提交其商標使用證據或對其注冊上述商標的意圖及商標設計來源作出合理解釋說明。故我局合理認為,被申請人上述商標注冊行為具有復制、抄襲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商標的主觀故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具備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情形。
▌辦案心得:
1、商標近似判定需緊扣“相關公眾一般認知”,堅持“整體+部分”雙重比對。對于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既要比對整體視覺效果,也要對文字、圖形等主要識別部分單獨比對;對于音譯類文字商標,重點論證呼叫發音、認讀印象的近似性,以及相關公眾對二者的關聯性認知,突破“形式不同即不近似”的維權難點。
2、案件成功的關鍵在于構建完整證據鏈,需多維舉證形成“商品類似+標識近似+主觀惡意”的閉環。本案中,高沃團隊不僅舉證標識比對、商品類似證據,還重點收集被申請人過往惡意搶注的生效裁定、名下商標注冊記錄、企業行業關聯信息等,讓客觀事實與主觀故意相互印證,為無效主張提供堅實支撐。
3、商標惡意搶注者常通過“音譯微調、圖形修改”等方式規避法律認定,但其攀附他人商譽的本質無法掩蓋。本次案件的成功,不僅為委托人挽回了品牌權益,更彰顯了我國商標法對惡意搶注行為的嚴厲規制,以及對在先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堅決保護。
商標代理人:常艷南
來源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編輯 | 北京高沃知識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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