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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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領域中,實踐中常出現發包人繞開承包人,直接向農民工班組支付勞務費的情形。發包人認為自己已支付勞務費,該行為應約束承包人;承包人則以“未同意、未參與”為由,主張該支付行為與其無關。
那么,發包人直接向農民工班組支付勞務費對承包人有約束力嗎?
最高院在《重慶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縣育才中學與重慶市天瑞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發包人直接向農民工班組支付的勞務費,對承包人并非必然具有約束力;核心看支付行為是否經承包人同意,或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否則承包人有權拒絕認可該支付行為。
裁判觀點簡析
1. 合同相對性是基本原則,不得擅自突破。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育才中學與天瑞勞務公司的勞務承包合同,明確約定了工程款支付路徑和主體,農民工勞務費的結算支付責任在于天瑞勞務公司。育才中學繞開承包人,擅自與農民工班組結算支付,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該行為對承包人不必然具有約束力。
2. 支付行為對承包人有約束力的兩大情形。
再審法院明確,僅有兩種情形下,發包人直接支付勞務費的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一是承包人書面同意發包人直接支付,或事后對該支付行為予以追認(如出具書面確認函、在結算單上簽字);二是符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的緊急墊付情形,即因承包人拖欠農民工工資,發包人依法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先行墊付的勞務費,該墊付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可依法抵扣工程款。
3. 發包人需對“約束力”承擔舉證責任。
發包人主張其直接支付勞務費的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需舉證證明其支付行為經承包人同意,或符合法定墊付情形,且支付金額真實、與案涉工程相關。本案中,育才中學僅能提供農民工班組的簽字確認單,無法證明其支付行為經天瑞勞務公司同意,亦不符合法定墊付情形,故其主張全部支付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的請求未獲支持。
實務指引:各方主體規避風險的3個關鍵
1. 發包人:如需直接向農民工班組支付勞務費,務必事先取得承包人書面同意,留存書面確認文件;確因承包人拖欠工資需緊急墊付的,需留存拖欠證據、墊付憑證,事后及時與承包人確認,確保支付行為對承包人具有約束力。
2. 承包人: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及時與班組結算,避免拖欠工資引發發包人墊付;若發現發包人擅自直接支付,應及時書面提出異議,明確拒絕認可該行為,留存相關證據,防范自身權益受損。
3. 農民工班組:優先向與其簽訂勞務合同的承包人主張勞務費;若發包人直接支付,需確認承包人知情同意,留存相關證明,避免后續因承包人不認可該支付行為,導致自身工資無法足額獲得。
周軍律師提醒:發包人切勿擅自繞開承包人支付勞務費,否則對承包人并不必然具有約束力。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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