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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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康某于2007年11月29日入職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綜合維修崗位。
最后出勤至2022年4月27日。
康某在職期間,于2010年10月29日受傷。
2011年1月6日經人社局認定為工傷。于2012年2月28日經勞動能力鑒定中心鑒定達到工傷九級。
2022年4月27日,康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與公司終止勞動關系。
康某主張,應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084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63084元。
公司主張不同意支付。理由為康某一直在職,目前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屬于法定終止。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康某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不涉及就業問題,不應當支付該費用。
【爭議焦點】
工傷職工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審判決: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要求支付兩項補助金缺乏法律依據
一審法院認為,康某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系因達到法定終止勞動合同年齡。
故對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的請求,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康某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法律并未明文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不享受兩項補助金
康某上訴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雖然康某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但是目前并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的不享受上述兩項補助金,一審法院未引用任何法律依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判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支付情形
二審法院認為,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案中康某已經鑒定達到工傷九級,但其系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公司終止勞動合同。
故一審法院未支持其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的請求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康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合同,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北京高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查明事實,康某于2022年4月27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勞動關系。
關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一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因康某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與公司法定終止勞動合同。
故一、二審法院對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符合相關規定,并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康某的再審申請。
判決日期:2025年3月13日(再審裁定)
案號:(2025)京民申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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