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在一個月內遲到早退40多次,HR多次提醒,但該員工拒不改正。公司忍無可忍,以嚴重違紀為由,將這名員工開除。
事后,員工聲稱調整出勤時間是協商允許的,公司無權單方變更出勤時間,為此一紙訴狀告上法院索賠。公司則認為,雙方從沒有簽訂過上下班時間變更的書面文件,之前放寬考勤措施是出于人性化管理給予員工的關懷措施,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而變更。近日,廣州天河法院公布了這起糾紛的最終判決結果。
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天河法院審理認為,某設備公司對梁某的考勤放寬措施屬于針對特定情況員工的臨時性、關懷性政策,梁某無權單方要求優待政策長期化、合理化。梁某不接受某設備公司的用工管理,某設備公司以梁某存在遲到、早退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同時,酌情按《員工手冊》關于遲到與績效工資掛鉤的約定,調低梁某的績效工資。故判決某設備公司支付部分工資差額,駁回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梁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來源:廣州日報新花城說明:本文由人工整理相關素材手動撰寫,為賬號粉絲提供資訊信息,系統請別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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