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鐵路工程等建設項目中,臨時用地的審批是否公開透明、補償標準是否公平合理,直接關系到被臨時占用土地的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切身利益。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涉及土地權屬人、使用權人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其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判斷臨時用地審批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標尺。
從法律層面看,《自然資源聽證規定》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主管部門組織。《臨時用地管理辦法》對臨時用地的審批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要求臨時用地審批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在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被征收人(被臨時占用土地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這是其參與征地決策、表達訴求的重要制度通道。《征收土地程序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程序,明確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合規定時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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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時用地審批聽證的法律依據:行政許可與補償方案的雙重聽證通道
臨時用地審批涉及兩個可能觸發聽證程序的環節:一是臨時用地許可本身的審批,二是臨時用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
在臨時用地許可審批環節,《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第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聽證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規定,聽證由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實施需報政府批準的事項的主管部門組織。臨時用地審批屬于行政許可事項,相關權利人如果認為審批事項直接影響其重大利益,有權向主管部門申請聽證。
在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如果對擬批準的臨時用地范圍、使用期限、復墾義務等事項持有異議,可以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聽證申請。《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明確,臨時用地選址應盡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強調臨時用地審批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在臨時用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環節,聽證權利同樣受到法律保障。《征收土地程序規定》第九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社區)、村民小組范圍內以張貼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規定》進一步明確,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組織聽證。
這一規定為臨時用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間的權利人啟動聽證程序提供了明確的制度依據。聽證制度的核心價值在于,讓被征收人(被臨時占用土地的權利人)就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核心問題當面陳述意見,與征收部門進行對話,并對方案的最終修改產生實質性影響。
2、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申請聽證的法定條件與程序要求
在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被征收人申請聽證應當注意以下條件與程序要求:
第一,申請主體資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聽證的主體包括擬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權人。在臨時用地場景中,被臨時占用土地的承包農戶、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實際投入人,均屬于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聽證。在征收程序規定中,公告應當載明異議反饋渠道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被征地群眾可以通過補償安置公告中的異議反饋渠道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申請時限要求。聽證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根據《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的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在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根據《征收土地程序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補償安置公告中應載明異議反饋渠道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臨時用地審批的公示期應當滿足法定期限要求,被征收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及時提交書面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或無異議。公告期限不低于征收程序規定的最短時長的,被征收人須在公告期內書面提出異議并申請聽證才能激活聽證程序。
第三,申請形式與內容要求。聽證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內容包括:申請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申請聽證的具體事項(如對臨時用地范圍的異議、對補償標準的質疑、對復墾方案的關切等);申請聽證的依據和理由。書面申請應當附上相關證據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明等)。在鐵路工程臨時用地審批中,被臨時占用土地的農戶應當在申請書中明確列出對臨時用地補償方案的具體異議,特別是對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的爭議。
第四,啟動聽證的人數門檻。根據《征收土地程序規定》,啟動聽證的前提是“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這意味著,在臨時用地涉及整個村組集體土地的情況下,個別農戶的異議雖然可以向征收部門提出,但未必能單獨啟動正式的聽證程序,需要聯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請,以達到“多數”的法定人數門檻。在臨時用地場景中,涉及多戶的集體土地被臨時占用時,被征收人應當聯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交書面申請和聽證要求,以提高申請的有效性。
3、被征收人的權利保障策略
在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聽證申請權,應當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關注臨時用地審批的公示信息。被征收人應當及時查看村內公告欄、鄉鎮政府網站等渠道,了解審批公示的起止日期,特別是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內容,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模板明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申請聽證的權利、地點等清單要素必須公示并在法定期限內納入公告范圍。
第二,及時組織、聯合申請。鑒于聽證程序需要多數被征收人聯合提出異議才能啟動正式聽證,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安置方案公示后,盡快與其他被臨時占用土地的農戶溝通協調,形成統一意見,推選代表負責材料準備和溝通協調,以達到“過半數”的法定人數門檻。在鐵路工程穿越區域涉及多個承包地塊的,聯合申請應當附上聯署簽名或委托代表書面申請。
第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正式的聽證申請。被征收人應當在公告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鄉鎮政府提交聽證申請,明確提出對臨時用地范圍、補償安置方案、青苗和附著物補償標準等具體事項的異議。申請書應當結合補償標準指導意見和現場清點臺賬,將補償計算過低、復墾責任約定不明等爭議項逐一列出,并附上承包經營合同、繳費單據等證據鏈材料,保留提交憑證(如掛號信回執、快遞單、簽收記錄等)。在補償安置方案逾期不答復的情況下,被征收人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履行法定職責,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內聽證或作出書面說明。
第四,嚴格按照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申請期限窗口集中申請,避免逾期失權;聽證會召開時,積極參會并陳述意見,對臨時用地補償爭議中的地類認定、附著物補償標準偏低、復墾保證金是否專戶存儲等問題逐項質詢。聽證會結束后,政府應當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并將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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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臨時用地審批公示期間,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自然資源聽證規定》為臨時用地審批過程中的利害關系人提供了申請聽證的制度通道,《征收土地程序規定》則進一步明確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間多數異議啟動聽證的機制。臨時用地的補償方案不能僅由征收部門單方確定,被征收農戶應當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聯合其他權利人共同申請聽證,對不合理的補償方案及時表達訴求。
在臨時用地審批環節行使聽證權,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聯合申請聽證會,是守護青苗補償不壓低、附著物補償不遺漏、復墾責任不到位的程序屏障。鐵路工程中被臨時占用土地的農戶,涉及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重置價及復墾質量保障問題,應當在公告窗口期聯合申請聽證,守住臨時用地復墾復耕的權益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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