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李楠/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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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法院,幫我討回了公道!”拿到判決的那一刻,當事人陳某眼含淚水、緊緊握著承辦法官的手,臉上終于露出了釋然的笑容。5月6日,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收到當事人送來的一面印有“秉公辦案明事理 恪盡職守為人民”的錦旗,以表達對法官耐心細致、公平公正化解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衷心感謝。
購房附帶入學承諾 開發商違約引糾紛
2015年,陳某計劃從縣城遷居至南陽市,為孩子未來的教育早作打算。經過多方比較,選中南陽市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的一處小區樓盤。購房過程中,開發商為了促成交易,專門向陳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其中明確承諾:自2016年新學年起,保送業主子女進入南陽市某重點小學就讀;若未能兌現承諾,將免收業主本人70年物業管理費。這份承諾,成為陳某下定決心購買案涉房屋的重要考量因素。
然而,2020年陳某之子入學時,開發商未能履行入學承諾,導致孩子無法進入約定學校就讀,只能被迫選擇其他民辦學校就讀,陳某為此額外支出了各種費用,造成了不小的經濟損失。事后,陳某多次與開發商溝通協商,要求其兌現承諾或賠償損失,但開發商始終以各種理由推諉。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陳某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聯合承諾書》合法有效,并判令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相應損失。
明確承諾法律效力 依法維護群眾權益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李靖玥仔細梳理案件事實,全面審查證據材料,由于案情復雜,先后兩次開庭審理。結合庭審情況,李靖玥認為,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過程中,就子女入學事宜向購房人作出的明確具體的承諾,該承諾對購房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具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即便該承諾未載入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的組成部分,對開發商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開發商出具的《承諾書》加蓋了公司及物業公司公章,承諾內容清晰明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開發商未能兌現入學承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在多次調解未果的情況下,綜合案件實際情況、當事人的損失以及公平合理、誠信原則,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確認《承諾書》合法有效,判令開發商向陳某支付違約損失90000元,駁回了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踐行公平正義理念 傳遞司法為民溫度
“為這事開發商、物業之間已經推諉扯皮好幾年了,電話不接,事情不管。法院能幫我把這事‘掰扯清楚’,還拿到了賠償款,讓我們老百姓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實實在在為群眾辦實事!”陳某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專程送來錦旗致謝,便有了文章開頭的暖心一幕。
一面錦旗,承載著群眾的認可與信任;一句感謝,彰顯著司法的溫度與擔當。近年來,臥龍區法院始終踐行“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聚焦涉民生領域案件,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傳遞司法溫度,守護公平正義,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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