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德州臨邑某小區的業主有點懵
小區物業突然張貼一紙公告
退出該小區服務
導致小區管理出現了“空窗期”
垃圾誰來清?公共設施壞了誰來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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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顯示,德州昊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臨邑分公司,已無力正常支付各類費用及日常運維等各項必要開支,自5月9日起,正式終止中合佳苑小區的全部物業服務工作。
沒有預警,沒有提前告知業主代表,物業就這么“退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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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邑中合佳苑小區,位于臨邑農產品綜合物流園以北,共有8棟住宅樓,于2022年間交付。
此次物業公司退出,以“無力支付開支”為由,系單方面解除服務合同。一般來說,物業無力經營多數原因是收繳率太低。由于服務不到位,不少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
然而,這對于已經繳納了物業費的業主來說,此做法卻又不公平。這意味著接下來一段時間,在未有新的物業或者臨時物業接手前,小區管理將處于“空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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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物業退出并非直接跑路,雖然物業表示不再承擔管理職責,但有職責進行“交接工作”,退出前完成項目全部資料的整體移交工作。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之前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免于追究了呢?
有消息稱,欠繳物業費的業主,該物業后期將依法通過法律訴訟追欠物業費;而已繳納的業主,在“真空管理期”,中途未享受的服務會進行延續,未服務時段物業費將統一辦理退費。
物業入不敷出,單方面違約合理嗎?服務“真空期”,誰來為業主兜底呢?
依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是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公司單方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是違約行為,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比如,若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業主長期拒繳物業費構成根本違約,物業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在物業服務企業撤場后,業主可以依法緊急選聘新物業公司,也可以由業主自行管理物業。
物業撤場前,業主可以對小區設備設施狀態、公共區域衛生安全情況等進行拍照、錄像,固定相關證據,以便后續主張相關的違約責任。
當地街道辦事處應當立即介入,協調應急(臨時)物業進場,組織臨時托管服務,防止小區陷入“失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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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撂挑子”,表面看是經營問題,本質上在于服務與繳費之間的不對等。希望中合佳苑的業主們,能盡快迎來一個負責任的“新管家”。
也提醒所有買房人:選物業,和選好房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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